田际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推动科技赋能非现场环保监管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言,积极应用人工智能、物联感知、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从现场检查到非现场监管为主方式的转变,可提升监管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针对您的相关建议,近年来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积极推动非现场监管执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加快形成智慧执法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持续优化执法方式和工作机制,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建立大数据采集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程序,明确启动现场检查的衔接机制,针对典型场景实行非现场、无感式、穿透式执法,对突出违法问题“利剑高悬”,对合规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2024年,在非现场监管精准筛选识别线索和应用取得积极进展。大气监管执法方面,以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为主战场,共推送线索1.5万余家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2.2万个,其中弄虚作假、超标排放等突出环境违法问题2600个;水环境执法方面,向各地推送问题线索769个,查处环境违法问题359件,移送公安刑事立案14件;固废执法方面,向各地推送危险废物违法线索817条,确认并落实整改344个,立案调查30件,移交其他部门调查处理20件;自动监控应用方面,通过强化超标、异常等数据分析,向各地累计交办125家主要污染物长期超标重点单位,交办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问题线索505个,地方核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394个。
同时,积极推进各地智慧监管能力和制度建设。分地区探索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组织江苏省、贵州省以及浙江省宁波市、湖北省十堰市开展试点。全国30个省(区、市)发布了非现场执法监管制度文件,推进非现场监管水平提升。
(二)着力推进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计量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推进环境监测设备的计量监督管理,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加强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加大计量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供量值保证。一是加强检定校准管理。对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20年第42号,以下简称《目录》)的环境监测设备,在其生产时实行型式评价制度,用于环境监测时实行强制检定制度。对未列入《目录》的环境监测设备,由企业自行开展检定或校准,保证其量值准确。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每年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15万台件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二是加强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JJF1585-2016)、《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校准规范》(JJF2191-2025),下达5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计划。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补充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规范。
生态环境部持续强化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管理,发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等多项标准规范,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排污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倒逼排污单位自行做好自动监测设备的质控和日常运维。
(三)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落地
一是规范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确保数据真实性和有效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生态环境部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多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规范性文件,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目前,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联网单位突破7万家,污染源自动监控即时传输有效率超过95%。
二是细化数据标记,强化数据监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等文件,要求排污单位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因自动监测设备异常运行状况或者生产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或者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标记则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目前,已在生活垃圾焚烧、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等4个行业正式施行,且配套实施了电子告知与督办。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生态环境部将持续以科技赋能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推动非现场智慧执法体系建设,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配合司法部门推动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的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理要求。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细化自动监测安装、联网、记录等各项管理要求。二是加强技术防控,提升监管水平。制修订自动监测相关标准规范,完善数据标记规则,督促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主动报告,防范监测源头人为干扰,推动污染源监测数智化和穿透式监管。三是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公众监督。推动将如实开展自行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等承诺纳入排污许可承诺事项。加大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动有奖举报,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监督。四是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指导各地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推动行刑衔接,严厉查处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五是持续推动非现场智慧执法体系建设。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为主,结合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非现场技术手段应用,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健全执法监管机制,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6月30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