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环保标准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部认真贯彻落实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工作部署,联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持续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与污染控制相关标准,统筹推动畜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一、相关工作进展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最为经济有效的途径。近年来,我部与农业农村部密切配合,坚持以用促治、利用优先的工作原则,不断健全标准体系,大力推动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监管,共同推动畜禽养殖业绿色转型发展。
(一)以用促治,优先推动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地方根据排放去向执行不同标准规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明确,“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
液体粪肥处理后作为农用沼液还田的,宜执行《农用沼液》(GB T 40750—2021)标准。
(二)因地制宜,指导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和实施地方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部发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但随着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升,考虑到,畜禽养殖分布广、各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差异大,宜根据地方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部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联合农业农村部持续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标准制定衔接和实施指导,推动畜禽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一是联合农业农村部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标准的有效衔接,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稳定发展。二是研究制定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加强对地方的指导。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