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保障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调确保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是重大的生态工程和民生工程。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美丽中国建设部署要求,持续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取得了积极成效。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你们在深入了解当前地下水污染防治现状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法律保障的不足,提出统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明确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修复责任、完善责任鉴定和治理保障、强化地下水污染修复资金保障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向立法机关反映,进一步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
一、关于统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
地下水和土壤联系密切、污染交互,地下水污染途径主要包括工业企业污水池体、管道等设施的废水经跑冒滴漏进入土壤,进而下渗污染地下水等,土水协同防控对于地下水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我部遵循源头防控、协同治理原则,指导地方探索地下水和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统筹管理。制定《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修订《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5年超半数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落实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等义务,一体推进污染防治。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统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规定两类单位均要落实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法定义务。实践证明,做好土水协同治理更有利于地下水环境保护。
二、关于明确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修复责任
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等作为地下水重点污染源,落实地下水治理主体责任是防止地下水污染、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基础性保障,直接关系到污染治理的成效与可持续性。我部已配合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企事业单位的地下水污染预防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明确“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我部在工作中积极推动地下水重点污染源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作,制定《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等30余项技术文件,覆盖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风险管控与修复等领域,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标准规范体系;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污染源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采取调查溯源和断源管控等措施,防范新增污染、逐步解决长期积累的土壤及地下水严重污染问题。
三、关于完善责任鉴定和治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出的“污染者担责”原则需要具体责任主体的支撑,而责任鉴定是连接污染事实与法律追责的关键桥梁。我部配合司法部建立环境损害鉴定制度,明确规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重要内容。我部加强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协作,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先后联合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督,不断提高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为进一步规范土壤和地下水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流程,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
四、关于强化地下水污染修复资金保障
地下水污染成因复杂、治理周期长、修复成本高,强化资金保障是解决存量污染的关键,也是防范潜在环境风险的核心举措。我部充分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引导作用,2021—2024年,配合有关部门共下达90多亿元中央资金支持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推动解决一批长期积累的突出地下水环境问题。
同时,我部会同银保监会,积极推动在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湖北省出台《湖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尾矿库等重点行业或污染源应当依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可有效扩大相关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能力,为地下水污染治理提供资金保障。
下一步,我部将立足职能,结合实际,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不断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法治保障。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