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金荣等8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加强内地与香港碳市场合作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碳市场的互通机制
《巴黎协定》专门设立第六条碳市场机制(以下简称第六条机制),为各国探索减排路径、实现低成本履约提供了重要途径。经过多年谈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9次缔约方会议(COP29)通过第六条机制运行细则,为跨境碳交易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和技术规范,也为联合国层面认可的碳信用指标奠定基础,这标志着第六条机制进入实施阶段,各国可基于自愿原则参与第六条机制下的跨境碳交易,对促进各国利用市场机制履行国际减排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碳市场是我国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和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推动全社会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我国分别于2021年7月、2024年1月启动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即强制碳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即自愿碳市场),共同构成中国完整的碳市场体系。强制碳市场方面,我国颁布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全国60%以上二氧化碳排放量纳入有效管控。截至2025年6月底,配额累计成交量6.69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459.29亿元,价格“指挥棒”作用逐步显现。自愿碳市场方面,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6项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支持可再生能源、生态系统碳汇、甲烷利用、节能增效等领域项目发展。截至6月底,核证自愿减排量累计成交量为219.38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为1.85亿元,切实鼓励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发展。在国内碳市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我国正在研究推进跨境碳交易相关工作。结合第六条机制国际规则,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实际,研究制定我国跨境碳交易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支撑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稳步落实。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全球自由贸易枢纽,具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和丰富的国际合作经验,是我国开展碳交易有关国际交流的重要窗口,对我国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推进跨境碳交易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跨境碳交易涉及到国际减排义务核算、国际双多边谈判、国内外制度衔接等复杂问题,需在统筹考虑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总体安排、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的基础上,对碳市场互联互通等重要问题持续开展深入研究。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就国内实施第六条机制下跨境碳交易制度开展深入研究,统筹部署开展我国参与跨境碳交易工作,加强跨境碳交易能力建设,与香港就碳市场建设、跨境碳交易有关事宜加强沟通交流,为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碳足迹和碳标识制度
2024年5月,生态环境部联合14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任务落实。一是制定并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国家标准(GB/T 24067-2024),填补了我国产品碳足迹核算通用标准空白。二是牵头印发《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推动团标、行标和国标互相衔接、同向发力,为编制具体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提供指导。三是会同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发布2023年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填补了国内因子数据空白,为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重要数据基础。四是会同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碳足迹国际交流合作,探索推动碳足迹因子国际互认。2025年6月“全国低碳日”期间,正式发布《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进展报告(2025)》。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各部门交流合作,稳步推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持续更新发布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加快建设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推动碳足迹标准国际交流互认。
三、关于引入合资核查认证机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助力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已在2个方法学领域批准5家审定与核查机构,有力支撑我国自愿碳市场交易。
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七到《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在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领域分领域、分区域陆续对港澳开放。
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监督,确保核证自愿减排量数据质量,持续提升机构公信力。根据发布方法学的领域和市场需求,会同生态环境部适时开展审定与核查机构审批,并配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加大国际合作力度。
四、关于建立碳普惠体系
碳普惠是针对个人、家庭、社区在衣、食、住、用、行等方面的绿色低碳行为进行奖励激励的机制,以提高公众碳减排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碳减排活动,推动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绿色低碳转型。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碳普惠机制发展,2019年,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规定“经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可按照有关程序用于抵消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对拓宽碳普惠机制减排量消纳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广东、上海、北京、天津等多个省市发布了碳普惠制度相关文件,开展了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探索实践,在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减排方面产生了良性互动。
生态环境部支持各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开展碳普惠激励机制创新实践,优化服务平台,提升数据质量,加强公众减排意识的宣传和普及。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基于近年来地方实践经验以及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考虑,加强对地方碳普惠机制的指导,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碳资源配置整体效率,更好发挥碳普惠机制对公众参与减排的激励作用。
五、关于出台碳排放有关标准和披露规则
2024年11月,生态环境部配合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搭建了企业可持续披露框架体系,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2025年3月,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旨在通过鼓励自愿披露,有效激发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内生动力,推动企业温室气体自主减排;鼓励第三方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排放数据核算、关键信息校核、披露报告核查、排放水平评价、投融资信息对接等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相关的市场化服务。2025年4月,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从宏观框架向具体议题纵深推进。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