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义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祖国南疆美丽海湾建设的提案”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美丽海湾建设是美丽中国在海洋生态环境领域的集中体现和重要载体,也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然要求和重点任务。“十四五”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地方持续开展“一湾一策”美丽海湾建设,推动美丽海湾建设扩面提质增效。您提出的将美丽海湾建设纳入财政专项和全国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统筹健全泛北部湾区一体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建议,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构建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培育蓝色经济新动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美丽海湾建设纳入财政专项
生态环境部探索拓宽美丽海湾建设投融资渠道:一是与相关金融企业机构深化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模式实践,指导沿海省(区、市)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较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性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以产业开发反哺生态环境治理,全国已有浙江温州“洞头诸湾 共富海上花园”等10余个美丽海湾建设相关的EOD项目落地实施。二是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共同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将美丽海湾建设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内,目前已有大丰区美丽海湾环境整治及产业配套提升项目(川东闸片区)等绿色金融支持美丽海湾建设的项目在江苏、山东等省落地。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探索拓宽美丽海湾建设投融资渠道,综合运用EOD项目、绿色金融、蓝色金融等工具手段,积极支持和扶持广西等沿海省份加大美丽海湾建设投资力度,提高美丽海湾建设效能。
二、关于美丽海湾纳入全国创建示范活动项目
生态环境部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美丽海湾优秀案例的征集和推广应用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出福建厦门东南部海域等三批共31个美丽海湾优秀案例,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创新经验,得到了沿海地方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根据2022年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央一级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的创建示范活动,由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美丽海湾纳入全国创建示范活动项目需要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深入论证并按规定履行程序。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深化美丽海湾建设的示范引领,持续开展美丽海湾优秀案例征集,持续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公众参与机制,提升美丽海湾品牌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格局。
三、关于统筹健全一体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体系
生态环境部坚持陆海统筹,以美丽海湾建设为主线,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一是坚持河海联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入海河流总氮治理与管控 推动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意见》,推动构建从山顶到海洋、上下游贯通一体的保护治理大格局,2024年广西11条国控入海河流断面总氮平均浓度为2.79mg/L,较2023年下降0.7%。二是深化海洋垃圾区域协同治理,会同多部门印发《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在南海区域重点聚焦广东、广西、海南20个沿海城市城镇建成区毗邻的26个海湾,持续开展拉网式的海洋垃圾清理行动。三是聚焦南海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统筹指导与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广西、广东分别在涠洲岛-斜阳岛附近海域和深圳湾持续开展执法活动,打击违法捕捞行为,保护布氏鲸生物多样性安全。四是实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广西共划定近岸海域环境管控单元212个,落实“三线一单”硬约束,严格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监管,开展“绿盾”检查、“碧海”行动查处破坏红树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持续聚焦海湾这一基本单元,着力增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继续组织部属单位积极支持广西陆海统筹开展海湾综合治理,“一湾一策”协同推进海洋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岸滩环境整治,加强海湾综合治理的科技赋能和“两山”转化,促进祖国南疆美丽海湾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增效。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