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甘霖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制度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制度,列入名录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一住两公”用地管理不当,易引发社会舆情事件。你们提出的“在国家层面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有关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具有指导和推动作用,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严把名录入口
一是强化名录监管与数据核查。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动态及时将纳入名录地块向社会公开,我部每半年集中开展全国名录地块更新情况信息调度,将线下上报的清单数据与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进行比对,对查出存疑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地方整改。
二是加强调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我部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从政策法规、技术文件等方面强化监督检查,有效推动地方做好调查过程质量控制。目前,全国共8535个初步调查地块上传质控信息,地方对其中3174个地块同步开展调查过程监督检查和抽查审核。
下一步,我部将严把名录纳入关口,督促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更新名录地块清单,指导各地不断完善污染识别和调查流程,持续提升调查质量。
二、关于严管名录地块
一是对地方规划为“一住两公”用地,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十四五”期间,我部重点核查名录内“一住两公”用地违规开发建设情况,确保住得安心。以2024年度为例,全年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对名录内1323个地块的开发利用活动进行了全覆盖遥感监管,未发现违规开发利用情况。此外,通过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与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合力严防违规开发利用。
二是对地方规划为非“一住两公”用地,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一方面,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鼓励地方结合污染识别情形优化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一住两公”地块调查管理,对未发现污染线索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一住两公”地块仅需完成第一阶段调查,不必开展采样检测。另一方面,将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地块开发利用模块与信用记录系统联动,进一步优化流程,提升名录管理效率。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多部门协同监管,深化遥感与现场核查联动机制,提升监督检查覆盖率,推动名录管理不断向精细化、效能化转型升级。
三、关于严守名录出口和抓实后期管理
一是规范名录移出管理流程。我部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以效果评估报告评审通过作为移出名录的前提条件,明确评审原则、程序、形式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行业技术规定,在模式技术、工艺方法、经济成本等多方面进行补充论证,为名录地块移出后高效安全利用提供多重保障。
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省(区、市)将移出名录地块信息同时发布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网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信用记录系统还全面采集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项目业绩、行政处罚信息等数据,构建完整信用档案,对从业单位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通过公开信用记录,形成社会监督氛围,为提升服务质量、引导行业自律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探索建立风险研判机制。在国家层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污染地块的识别、调查、治理与修复流程,防范了污染地块违规开发利用可能出现的风险,实现了污染地块数据共享与动态更新,为衔接规划和供地管理提供基础保障;出台《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鼓励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建设设计及管理流程有机整合。在地方执行层面,我部鼓励和指导地方因地制宜探索构建差异化风险研判机制。多地发布技术指南和操作规程,系统构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分阶段、分类型风险管控机制;深圳、上海、无锡等地创新“环境修复+开发建设”协同治理模式,通过功能布局适配与修复工艺优化,实现污染治理与施工流程深度耦合。各类风险研判机制从用地安全、技术可达性、成本效益多维度为政府决策提供风险预警和管控路径,实现安全利用与土地利用效率双提升。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信息公开常态化管理,严格落实名录制度,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加强再开发利用风险研判和过程监管,持续筑牢安全利用底线,提升污染地块利用效能。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