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协同推进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提案中对河口区保护与发展矛盾、海洋渔业垃圾治理协同性不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待完善等问题的分析精准深刻,提出的三个建议立足了当前海洋生态保护的难点与痛点,兼具科学性和实践性,对我们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一、关于协同推进河口区保护与发展
在河口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方面,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并持续推进相关工作。一是强化陆海统筹协同治理机制体制。陆海统筹原则写入最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长江口、珠江口纳入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范围。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海河流总氮等污染治理与管控推动近岸海域水质持续改善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对加强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和入海总氮总磷管控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二是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退围还海还滩、岸线和生境保护修复、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生态灾害防治等多种措施,推动入海河口、海湾、滨海湿地与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砂质海岸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修复。研究开展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等重要河口海湾的生态健康综合评价,并纳入“十五五”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专项课题研究。三是开展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以下简称三基调查),实现全域摸底。2023年启动三基调查,完成了对我国管辖海域特别是近岸海域和海湾的全域摸底,目前相关单位正在对攻坚战海域及其他重点河口、海湾海域存在的环境问题状况、趋势、问题及对策等开展专题研究。四是聚焦关键问题重点攻关。部属单位与相关科研院所联合实施“近岸海域氮磷污染陆海气协同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重大科技项目,重点攻关近岸海域污染源解析与管控、流域入海总氮负荷削减、河口水质目标设定、地下水总氮影响、入海河流总氮浓度与排海通量“双控”等关键科技问题。五是加强河口生态环境监测。“十四五”以来,我国构建了点-站-区结合的总体网络布局,依托1359个海水水质点位,实现对管辖海域的系统覆盖。全国共布设230条入海河流监测国控断面,并在其入海区域向海一侧10公里范围内设置海水水质监测国控点位,形成河海衔接监测闭环。同时,针对鸭绿江口、辽河口、滦河口、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等7大重点河口生态系统开展健康状况监测。2025年,生态环境部启动“十五五”国家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优化调整工作,进一步强化流域海域协同监测。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围绕河口生态环境治理需求,系统推进两大重点工作。一是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和科研院所就河口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开展研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河口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强化对河口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综合评价和保护管理,推动保护与发展协同。二是结合“十五五”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布局优化调整、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数智化转型工作,加快环境DNA、多源遥感、智能感知等新技术应用与建设,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全面提升河口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
二、关于加强沿海地区海洋垃圾跨区域协同治理
海洋垃圾治理是“十四五”“十五五”海洋生态保护的重点任务,关乎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与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尤其对于你们提出的关于海洋渔业垃圾跨区域治理问题,需多维度构建治理体系。一是健全协作机制。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于2024年5月共同印发《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在沿海城市毗邻的65个海湾,实施为期三年的拉网式清理行动,要求沿海地方建立健全海洋垃圾治理长效机制。福建省厦门和漳州两市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共同加强厦门湾及九龙江入海口的漂浮垃圾清理。浙江、江苏、深圳等沿海省市加强渔船垃圾收集设施建设,严控废弃渔具入海,将渔网渔具纳入“蓝色循环”回收体系。二是深化海洋执法合作。生态环境部与中国海警局共同印发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协作办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海警机构深入开展海上执法协作配合,自2020年以来,每年组织开展“碧海”专项执法行动,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三是推动绿色金融支持。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海洋塑料回收利用纳入绿色金融支持项目清单,提升渔业垃圾等海洋垃圾回收利用与综合治理能力。四是加强海洋垃圾监测。“十四五”以来,聚焦新兴热点海洋环境问题,生态环境部持续完善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监测体系,监测能力显著提升。监测对象全面覆盖海面漂浮垃圾、岸滩垃圾和海底垃圾,监测覆盖区域不断拓展,由沿海地市逐步向县区单元拓展,目前海滩垃圾监测区域已达61个。全国共布设6条近海的海洋微塑料监测断面,共30个监测点位,监测区域覆盖典型河口海湾和近海断面,为海洋垃圾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共同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共同落实好《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建立健全海洋垃圾常态化治理体系,严控陆源垃圾入海,强化海上垃圾防治,及时清理岸滩和海漂垃圾,规范处置上岸垃圾,积极推动废塑料综合利用,加强海洋垃圾调查与监管。同时,加强与海警机构海上执法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加强沿海地区海洋垃圾跨区域协同治理。
三、关于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生态环境部积极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已取得一系列积极进展。一是在标准编制与印发上。生态环境部已发布《海水、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1300—2023)、《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标准 浅海和潮间带》(HJ 1342—20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生态环境》(HJ 1409—2025)。目前,正在研究制订《海洋倾倒区选划技术导则》《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技术规范》。同时,积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指导沿海11个省(区、市)制定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二是在规划引领与统筹推进上。生态环境部印发《加快推动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2024-2027年)》,将“开展《海水水质标准》实施评估,推动标准修订工作”列入2025—2027年环境质量标准工作计划,从宏观战略高度明确了未来几年排放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与实施路径,为全面系统地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相关排放标准提供了纲领性文件。为进一步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体系,统一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着力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化水平,满足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需求。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有序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由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涉海污染排放控制标准、海洋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等构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