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053号(资源环境类330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建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你们的提案系统分析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中存在的问题,从加强法律保障、做好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开展与环境税费衔接研究、培育交易市场等4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对于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制机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目前,我部正在配合财政部总结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及下一步打算说明如下。
一、初步确立法律保障和制度体系框架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资源环境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举措,是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关键路径。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排污权交易的初始确权、有偿使用、交易等环节进行规范,初步建立了排污权交易政策框架。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试点工作稳步开展,排污权交易政策制度体系框架初步搭建。在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层面,11个省份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相关内容写入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各省份生态环境、财政及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发布了300多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就排污权核定、价格管理、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出让金征收使用及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近期,生态环境部全力协调和推动排污权交易写入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法律地位及权属认定,这与你们在提案中提出的“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必要法律保障”的工作建议完全一致。
二、建立健全排污许可制
你们在提案中提出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深度对接,这也是我们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的重点。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持续推进固定污染源监管全覆盖,截至目前,全国已将366万家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其中核发排污许可证36万家,排污登记330万家。近期,生态环境部以推动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全口径”管控为目标,研究制修订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文件,持续推动排污许可与环评、排污权、环境统计等制度的排放量核算口径统一,为保障排污权的核定、确权、交易、管理等工作依托排污许可证实施落地提供基础。
三、逐步完善环境税费
财政部自2012年开始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全覆盖,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同时,增值税方面对于转让排污权等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也有明确规定,排污权出让企业在进行排污权交易时,可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不存在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为支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从事污水处理劳务等,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或适用免税政策。符合条件的污染治理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税费优惠政策。
此外,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引导企业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减少污染排放。2018年以来,全国累计征收环境保护税994亿元,对治污减排企业减免税款510亿元,企业环保投入明显增加,治污意愿明显增强,环境保护税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有效衔接,共同发挥了促进企业污染减排的积极作用。
四、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多次联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联合调研,指导和推动各地试点工作。目前正在积极配合财政部抓紧开展相关研究,拟在总结推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政策制度体系,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加快培育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促进企业污染减排、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其中,对于你们反映的企业间交易市场不活跃等突出问题,我们也在调研中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在相关文件制定中重点考虑。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一是持续推进顶层设计研究。配合财政部起草深化排污权交易制度指导文件,为全国形成制度健全、交易活跃、监管有效、公开透明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创造条件。二是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配套政策。加快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环评等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持续强化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三是适时推动排污权交易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排污权交易法治保障,支持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地方将排污权交易纳入地方法律法规,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内容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中进一步明确。四是稳步推进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积极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统一制度体系,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审核和监管体系、保障体系,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提供经验。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