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青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让废活性炭‘重生’,为‘无废城市’建设提速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活性炭在环境治理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废活性炭回收利用,对于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和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近年来,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持续加强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不断完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规范,大力推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再生行业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难问题,严密防控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一、强化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一是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废活性炭产生单位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规范化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二是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针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布散、产量小、收集难”等实际情况,自2022年,我部积极推动各地探索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截至2023年底,全国已布局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超过1000家,收集服务对象超26万家小微企业,有效打通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三是推动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为贯彻落实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指导推动地方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保障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妥善利用处置。
二、完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规范
一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先后批准发布《活性炭分类和命名》《煤基活性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活性炭再生炉技术规范》等活性炭相关国家标准67项,涉及基础术语类、方法类、产品类和管理类等,我部正在制订《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行技术指南》。二是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废活性炭相关地方标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3月25日发布《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使用热处理再生技术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
三、推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再生行业高质量发展
我部会同17个部门于2021年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筛选确定113个城市和8个地区开展“无废城市”建设,通过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强化顶层设计引领,加强制度、技术、市场和监管体系建设等具体实践,探索建立废物产生强度低、循环利用水平高、环境风险小的长效体制机制,带动一批包括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在内等项目建设,推动废活性炭再生行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改革实施方案》等要求,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结合“无废城市”建设等工作,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发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废活性炭利用处置产业发展。二是根据活性炭产业发展现状,加快推进“活性炭再生”领域国家标准研制工作,支撑活性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是强化对废活性炭相关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推动提升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废活性炭再生利用效能,防控环境风险。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