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813号建议的答复
丁雪梅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实现VOCs合规排放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较小企业治理要求
我部从行业标准、政策文件、排污许可管理、日常监管等方面,对不同排放规模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制定了“行业+综合”排放标准体系,相继印发了制药、农药、印刷、涂料、油墨、胶粘剂等行业排放标准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明确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和储存、装卸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实现标准的全覆盖。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排放口的管控,提出更高要求,除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外,增加处理效率的规定,实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在排污许可管理方面,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相继印发了石化、印刷、纺织印染、家具制造等涉VOCs排放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根据排污单位污染产生量、排放量、环境危害程度等,将企业划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实现差异化管控。
二、关于车间密闭收集与消防安全管理协调问题
我部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求,在排放标准中明确了源头减排、密闭设备、密闭空间、局部气体收集处理、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等多种VOCs控制措施,供不同企业选择。相继发布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等系列政策文件,指导企业实施涉VOCs废气收集处理。各类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满足职业卫生和安全风险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污染控制措施,落实相关要求。对于车间密闭和通风,要符合相关行业的设计技术规范要求。
三、关于研究推广中小微企业VOCs治理技术
我部高度重视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导和推广工作。制定家具、印刷、汽车、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涉VOCs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出台吸附法、催化燃烧法、蓄热燃烧法等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和《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等,积极开展VOCs治理技术入库和推介,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推广治理技术,提升VOCs吸附和催化效果,降低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引导各类企业因地制宜选择使用成熟、稳定、高效的VOCs治理技术。
四、关于探索适合中小微企业VOCs治理技术推广新模式
我部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等多方面引导VOCs治理技术创新,探索适合中小微企业的VOCs治理技术推广的新模式。针对中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生产技术水平不高、资金少、管理水平低、量大面广、监管困难等问题,对于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从源头上降低中小微企业环保投入和运维成本,提升治理能力。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包括VOCs综合治理在内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将符合入库要求的纳入储备库,地方统筹予以支持。对于小微企业,可选择“打包”方式进行申报。
围绕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我部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城市,组织实施“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帮助广大涉VOCs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选择合适的治理技术。
五、关于强化基层生态环境能力建设
为适应环境管理形势需要,加强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十四五”以来,我部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加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国家、省两级培训体系,实施“百千万”执法人才培养工程,通过规范指导、以干代训、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培养锻炼了一批执法和技术骨干,提高基层监管执法水平。执法方式逐步从“人防为主”转向“技防优先”,“无人机巡航+便携设备+现场排查”执法模式基本实现城市全覆盖。指导各地强化执法能力建设,要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光离子化检测仪(PID)、红外成像仪等涉VOCs先进执法装备。2023年监督帮扶期间,各地配备使用数量达到9000余台(套),涉VOCs污染排放和泄漏问题的发现能力明显提升。
我部连续四年统筹部系统和地方生态环境系统相关专家、执法和技术骨干,聚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长江中游以及珠三角等区域城市,持续开展监督帮扶工作,推进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减排。四年来,累计检查涉氮氧化物和VOCs 重点行业企业15.5万家,发现存在问题企业6.1万家,累计发现并推动解决各类环境问题19.4万个,给地方执法队伍提供了宝贵经验。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部将持续发挥政策引导和支持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VOCs治理技术帮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大力推动“绿岛”项目建设和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减少VOCs排放同时提高企业综合效益。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管控,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和短板,强化中小微企业VOCs治理,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