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292号建议的答复
刘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黄酒类企业工业水污染物协商排放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2018年,发布《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要求制修订排放标准应根据行业污水特征和下游污水处理厂类型,提出允许协商间接排放的相关要求。近年来,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啤酒、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明确了酒类制造企业可与下游污水处理厂协商约定间接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一方面,酒类制造企业执行约定的浓度限值,有利于降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厂可以提高氮磷去除效率,稳定发挥减排效益,促进经济与环境双赢。目前,对废水可生化性较好的柠檬酸、酵母、黄酒等行业,我部组织专家团队深入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开展调研,加快制修订相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增加允许纳管企业与下游污水处理厂协商约定间接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进一步降低企业污水处理成本。
为加强协商间接排放管理,我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纳管企业与污水处理厂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约定水质水量、监测监控、应急响应等内容,纳管浓度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后,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加快出台柠檬酸、酵母、黄酒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推动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