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协同处置水泥产品质量监管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加强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监管、完善水泥的产品标识管理体系、限制相关水泥产品的使用范围对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
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科学有序发展。
一、支持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提出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继续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提升水泥产品质量规范水泥市场秩序的意见》等文件,明确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前提下,提升固体废物利用水平;修订强制性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明确混合材掺加种类、比例等成为强制性条款,重金属类危险废物不能作为混合材使用。
二、加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监管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一是印发《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规划选址及设施,运行技术要求,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提出明确的环境管理要求。二是印发《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规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物特性要求、运行操作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等,防止固体废物协同处置过程及其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三是推动制修订《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生活垃圾预处理可燃物》《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及污染土中重金属的检测方法》《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等一批国家标准,系统提出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工艺和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四是印发《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细化技术审查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三、加强水泥产品的监督执法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水泥安全监管工作。一是持续开展监督抽查工作。2023年共抽查检验1322家企业生产经营的1322批次水泥产品,发现并处理不合格产品32批次,抽查不合格率2.4%,并做好结果处理工作。二是压紧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印发工业品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水泥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通过抓住“关键少数”把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三是持续开展水泥产品质量执法。2023年全国水泥产品质量违法立案330件,涉案货值1040.03万元,罚款1165.30万元,没收111.0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件。
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研究起草促进危险废物高水平利用处置、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二是鼓励水泥企业深化制造过程的数字化应用,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技术,提升产品性能及质量稳定性,提高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效率和安全性。三是加强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监管,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实施,进一步完善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标准,加强重金属类危险废物等高风险物质作为水泥原辅料的控制要求。四是继续加强水泥产品监管执法,将水泥产品纳入《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继续强化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将水泥列入2024年国家监督抽查计划,不断增强抽查震慑力,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