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东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海底CO2封存的政策支持’的提案”由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分别办理。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海底CO2封存作为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CCUS)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助力我国沿海地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您所提的建议,对我们推进相关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工程示范和产业化发展顶层设计
目前,我国海底地质碳封存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加强顶层设计有助于行业的科学布局和长远发展,有利于提升我国碳封存减排国际话语权。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底地质碳封存工程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谋划生态环境领域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推动海底地质碳封存工程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并依托工程示范,统筹考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废弃物海洋倾倒监管要求,充分借鉴和吸纳有关国际公约管理实践,逐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二、关于开展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
我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碳”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营造有利于海底CO2封存发展的政策环境。在技术研究方面,组织部属单位持续关注海底CO2封存国际前沿动态,推进有关监管技术研究,进一步掌握海底地质封存的生态环境影响及风险,积极参与有关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做好有关技术及制度储备。在工程示范方面,积极予以环评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跟踪项目进展,不断积累海底CO2封存的监管经验,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相关项目安全开展。
三、关于海上油气开发与海底CO2封存产业化发展
海洋油气企业在发展海底CO2封存产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不仅在地质构造、工程建设、钻完井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还可以通过利用海上油气开发废弃油气藏和已有设备设施等方面实现利旧降本。我部将积极支持海上油气开发企业开展海底CO2封存项目,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将海底CO2封存示范项目作为落实中美“阳光之乡”声明的重点项目。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