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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893号建议的答复

2023-08-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3-08-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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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2019年开始,以现有入河排污口为重点,生态环境部开展了长江、黄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取得积极成效。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拓展管控范畴、压实管理责任、分批分类推进整治、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等一系列创新举措,要求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原则,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2022年8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指导各地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将排污口整治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统筹安排,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
  为严格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细化明确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珠江和太湖七个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和具体边界。各省陆续制定印发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细化明确省级、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2023年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推进审批制度化、规范化。研究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4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成在线审批平台,推行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措施,提升服务效率,实现便民惠企。2018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累计审批入河排污口1.1万余个。
  二、关于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印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细化部门分工,建立协作机制,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市县边干边查、定期自查;省级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各流域海域局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抽查重点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排查整治成效等。生态环境部建立了季度督导机制,通过工作调度、问题反馈、督促整改、核实销号等流程,压茬推进问题整改。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问题清单纳入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内容,推动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民主监督机制。
  二是加强资金保障。《实施意见》要求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21年,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支持实施入河排污口标识牌、显示屏、监测采样点、计量设施及视频监控设备建设。2021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14.8亿元,支持3000余个入河排污口实施规范化整治及相关监管能力建设。
  三是推动农业排口规范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等技术指南,明确包括农业排口在内的各类排污口整治完成判定条件,细化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等设置的具体技术要求,加强各类排污口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在长江、黄河流域建设65个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县,支持项目县立足县域农业面源污染特征,因地制宜建设农田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基础设施,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加强政策指导和协调联动,适时修订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加快出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及系列技术指南,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指导各地扎实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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