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淮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淮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沿淮省市及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淮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淮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建议针对性强,我部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推进淮河保护立法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先后修订、发布,有力推动了重点流域保护立法工作。
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包括淮河在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保护修复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并通过多项具体制度和措施予以保障。一是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江河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二是首次将河长制作为河湖管理保护新机制纳入法律规定,明确其法律地位。三是明确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四是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五是对水环境违法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罚要求。从标准和规划制定、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奠定了流域保护的法律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支持有关地方,开展相关研究论证工作,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立法经验,推动立法进程,并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衔接。
二、关于加强淮河保护生态环境执法
一是完善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在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经中央编办批准,我部组建了淮河等七个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按流域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2022年11月,我部印发《生态环境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修订)》,明确由各流域局负责所辖流域海域内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及其相关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强化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统一监管制度保障。二是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2021年1月,我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加强流域执法协同联动,建立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边界清晰的执法职责体系,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淮河流域局与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建立合作关系,共享水质水量信息和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线索,联合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建立淮河流域(蚌埠片)水行政执法、水生态环境监管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山东、江苏两省生态环境部门签订行政边界地区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协议,深化生态环境执法交流合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力度,指导各地优化跨界联合执法方式,鼓励相关省市探索建立跨省执法人员资格互认、违法线索互通、检查证据互用、执法队伍互动的制度机制,持续提升执法效能。
三、关于强化生态保护修复
一是加强淮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九五”以来,国务院相继批复了五期包括淮河流域在内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2023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淮河流域重要水体保护要点。二是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2016-2022年,中央财政累计下达淮河流域5省水污染防治资金313.2亿元(河南49.6亿元、湖北81.1亿元、安徽69.2亿元、江苏44.5亿元、山东68.8亿元),支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以及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三是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包括淮河流域在内的全国水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精准识别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工作滞后地区,印发预警函和通报函。针对长时间未能有效解决的突出问题,组织淮河流域局开展独立调查、跟踪督办,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推动淮河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2020年,淮河流域水质首次实现由“轻度污染”转为“良好”。2022年,淮河流域I-III类国控断面比例为84.5%,比2021年上升4.1个百分点;无劣V类断面。
下一步,我部将以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为主线,强化规划项目管理,按照问题导向、合理可行、绩效明确、成熟度高的要求,组织提炼好工程项目,以项目实施推动规划落实;定期开展水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及时研判规划实施进展,对工作滞后地区加强指导帮扶,持续改善淮河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