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870号(资源环境类246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机制
2013年以来,我国逐步构建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机制,分三批印发了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针对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民航等行业,由国家出台相关技术规范,企业按要求核算并报告年度碳排放量,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排放报告及时组织开展核查;针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行业,在开展年度核查的同时,对存在数据异常的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采用基于企业发电设施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根据每台机组消耗的燃煤量、燃料元素碳含量等相关参数,逐台核算发电设施实际排放量。
我们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将数据质量作为全国碳市场的生命线。对监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等影响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的违法行为,坚持问题线索不彻底查清绝不放过、数据质量有任何疑点绝不放过、惩治不到位绝不放过,通过监督帮扶、专项整治、公开曝光和立案查处等方式,有力打击了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于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我们定期组织开展工作质量、合规性和及时性评估,并将适时向社会依法公开评估结果。对查实数据造假的,要求地方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同时审慎采信此类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求地方审慎委托其承担核查工作。同时我们也不断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训,作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培训的重点内容。通过上述举措,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得到显著改善。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各方对碳排放数据产生新需求,对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体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重点排放行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体系,制修订相关行业企业核算报告指南。联合相关部门全面强化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对失信的技术服务机构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引导企业择优选择,提高监管精确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市场主体
为做好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基础准备工作,我们已连续多年组织开展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高排放行业的数据核算、报送与核查工作。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开展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专项研究,加快对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分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案。
关于丰富金融产品体系。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有序发展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2021年12月,我部印发《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探索开展碳金融服务。根据前期各试点碳市场和部分地区在碳金融领域的探索实践,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环境权益融资工具》(JR/T0228-2021)行业标准,正在推动《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业务服务流程指南》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为规范国内碳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提供标准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相关行业纳入时间点、引入非履约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制定碳市场建设时间表与碳配额分配方案、丰富交易产品等建议,在发电行业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强化市场功能,逐步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丰富交易主体、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和市场流动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关于完善碳交易市场法律法规
2020年以来,我部印发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作为现阶段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制度基础,制定出台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权责和运行程序,基本形成了涵盖配额分配、数据管理、交易监管、执法检查、支撑平台等全流程的管理框架。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印发配额分配方案,明确配额发放、调整、核定及清缴履约等管理流程,探索了一整套符合我国实际的管理工作机制。与此同时,为强化立法保障,持续推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完善制度机制,配合司法部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尽早出台。此外,我们也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有偿分配收入情况、建立全国统一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规则等建议,根据碳市场发展和监督管理需要,适时修订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修订其他配套政策文件、技术规范,推动相关财税政策出台,建立完善全国碳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维护市场公平。
四、关于发挥交易机构服务和管理功能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是全国碳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重要支撑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与湖北、上海等9省市共同签署《关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原则协议》和《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原则协议》,明确由湖北省、上海市分别牵头负责全国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其他8省市共同出资组建系统管理机构。自全国碳市场上线以来,注册登记业务和交易业务分别在全国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集中开展。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各相关省市按程序推动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组建工作,研究完善配额管理和交易活动相关规则,加快推进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防范市场运行风险,持续推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优化完善,以维护数据安全为核心,不断加强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完善相关功能,共同推动全国碳市场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