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855号(经济发展类320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中西部清洁能源富集地区参与全国碳市场联合建设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2018年以来,我部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和前期工作基础上,从制度体系、基础设施、数据管理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扎实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各项工作,并于2021年7月顺利启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覆盖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截至2023年6月,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38亿吨,累计成交额109.12亿元。
一、关于支持中西部清洁能源富集地区参与全国碳市场联合建设
我部高度重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与有关省市签署的合作协议,积极推进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管理机构组建。2017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与湖北省、上海市等九个省市共同签署了《关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原则协议》和《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原则协议》,明确分别由湖北省、上海市牵头负责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并与其他8省市共同出资组建系统管理机构。根据协议,除上述九省市外的其他省份不需要向系统管理机构出资参股。
二、支持在中西部地区建设CCER交易区域分中心
2012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核证后的减排量可以参与市场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以来,在服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清缴抵销、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因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减排量等备案申请暂缓受理。2020年12月,我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2021年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已有重点排放单位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配额清缴。
为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更好发挥该机制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积极作用,目前我部正在组织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力争尽早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相关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为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目前暂不考虑设立自愿减排交易区域分中心。
四川省生态资源和环境权益丰富,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重要水源涵养地,水、光、风、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开发潜力巨大,具有较大的环境权益转化和生态价值实现空间。我们将认真研究你们提出的有关建议,支持四川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共同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