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碳交易产品标签’制度完善碳市场体系建设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经过两年的建设和运行,全国碳市场已经建立起基本的框架制度,打通了各关键流程环节,初步发挥了碳价发现机制作用,有效提升了企业减排温室气体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了预期目标。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达2.38亿吨,累计成交额达109.12亿元,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有序。
一、关于赋予碳配额“行业标签”,解决行业间“碳挤压”
全国碳市场目前仅纳入发电行业,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我部印发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和《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确定了基于碳强度的配额分配方法。该方法充分考虑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保障能源供应等因素,通过科学设定配额分配基准线和修正系数,体现了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原则,实现了对高效机组的激励和对低效机组的约束。
为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我部正在组织有关研究机构联合开展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专项研究,综合考虑各行业间公平性及差异性特点,分析各重点行业配额总量设定目标及分阶段控制方案。我们将在已开展多年的碳排放数据核算、报送与核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夯实碳排放数据质量,统一规范各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研究制定行业配额分配方案,成熟一个批准发布一个。我们将在发电行业运行良好基础上,持续强化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将市场覆盖范围扩大到更多高排放行业,组织研究并适时开展配额有偿分配,提高市场活跃度,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作用。对您的建议,我们将结合下一步工作认真研究。
二、关于赋予碳配额“年份标签”,解决历史“碳沉淀”
2023年7月,我部印发《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第一个履约周期结余配额的用途,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2019—2022年度配额均可用于2021、2022年度清缴履约,也可用于交易。我们将结合配额分配方案的制定完善,研究后续年度配额结转政策,制定提升碳交易活跃度的措施,尽早向社会释放政策预期。
三、关于赋予配额“区域标签”,解决全国碳市场与区域碳市场“协同”发展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从地方试点起步。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组织在北京、广东等7个省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为建设全国统一碳市场探索积累实践经验。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明确推进区域碳交易试点向全国市场过渡。为避免对企业重复管控,2020年我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随着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将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实行统一管理。试点碳市场仍可纳入全国碳市场未管控的企业,继续发挥试点作用,为全国碳市场探索和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国碳市场过渡。
四、关于赋予CCER“溯源标签”,避免与绿电、绿证“重复计算”
碳排放权交易和绿电绿证交易都是以市场化手段推动绿色发展的制度创新,制度间的有效衔接对于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和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具有积极作用。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碳交易与绿电、绿证政策的协同。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完善绿证制度,推广绿证交易,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街接。我部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全国碳市场与绿电、绿证制度衔接相关研究,并将适时提出具体方案,更有效发挥市场机制推动减排的积极作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