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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862号(资源环境类12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3-08-0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3-08-0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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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启动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

  2018年以来,我部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和前期工作基础上,从制度体系、基础设施、数据管理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扎实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各项工作,并于2021年7月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覆盖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截至2023年6月30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38亿吨,累计成交额109.12亿元。

  我部扎实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2012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核证后的减排量可以参与市场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以来,在服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清缴抵销、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更好发挥该机制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积极作用,目前我部正在组织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力争尽早启动交易市场,支持对减碳增汇有重要贡献的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进入市场获取减排量收益。

  根据《巴黎协定》第六条全球碳市场机制的有关原则,国际碳交易可能对我国完成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带来影响。由于实施《巴黎协定》第六条的具体技术事项尚未确定,当前开展国际碳交易的路径、方式以及对完成我国自主贡献目标的影响等仍需进一步研究。我部将积极开展国内实施《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路径研究,密切跟踪相关国际进展,加强全国碳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有效衔接,统筹部署开展国际碳市场合作。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目前广东省有关单位已结合全国碳市场建设,针对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合作等工作开展座谈、调研活动。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当前全国碳市场建设进展和工作实际,对在当前形势下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展进一步研究。与此同时,我们还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支持港澳地区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共同为全国碳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作出积极贡献。

  二、关于开发碳金融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积极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支持碳市场发展。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发展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促进建立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提出境外机构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境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人民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在银行开立境外机构碳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即可办理碳排放权交易项下人民币资金收付。中国证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碳中和项目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截至2023年4月30日,交易所债券市场累计发行碳中和资产证券化产品58只,实际发行金额1002亿元。

  碳市场是碳金融发展的载体,碳金融发展及发挥作用的程度,紧密依托碳市场的成熟程度。在建立完善全国碳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相关监管机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有序开发碳金融产品对助力我国实体经济向低碳转型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全国碳市场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现货,碳金融保险、碳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产品对法律制度、注册登记系统、监管和风控能力、市场诚信环境等都有较高要求。下一步,我们将坚持全国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结合全国碳市场的运行实际情况,在配额现货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和金融等风险的有效防范基础上,逐步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充分发挥碳金融产品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关于将碳金融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目前,征信系统信息采集和产品服务基本覆盖各类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收录了各类企业信贷信息,在服务金融机构风险决策、助力市场主体融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下一步,我部将配合人民银行继续推进征信系统信贷信息采集工作,支持碳市场更好发展。

  四、关于谋划应对碳足迹、碳关税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单边措施,其引以为据的所谓“碳泄漏”概念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的原则和要求背道而驰,特别是直接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自下而上”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气候治理制度安排,强制各国气候政策向欧盟看齐,对现行国际气候治理制度和规则构成严峻挑战。

  谋划应对碳足迹、碳关税等新挑战,对于助力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和全球贸易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有关建议,会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做好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有关工作,避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冲击自由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切实维护好我国企业正当权益。同时,逐步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适时开展配额有偿分配,配合税务总局积极落实和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助力生产企业降低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减少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负面影响。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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