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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79号建议的答复

2023-08-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3-08-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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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提出的“关于依托中碳登加快建设全国碳市场和碳金融中心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注册登记机构冠名“中国”及打造国际生态环境权益集中登记体系

  我部高度重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湖北省牵头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我部支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在业务范围内积极创新服务产品,扩展服务对象,在确保数据安全、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上,为全国碳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更多优质服务。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做好对注册登记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持续推动注册登记系统优化完善,以维护数据安全为核心,不断加强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完善相关功能,加快推动注册登记机构冠名“中国”工作,推动全国碳市场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做好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支持有序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配合生态环境部加快机构组建,根据国务院要求做好相关登记注册工作。

  二、关于有序推进碳金融发展

  碳金融产品发展的前提是配额现货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和金融等风险的有效防范。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对法律制度、注册登记系统、监管和风控能力、市场诚信环境等都有较高要求,为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全国碳市场在运行初期仅在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碳市场的金融属性以及推出基于全国碳市场配额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可行性,引导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信息披露等方面强化碳金融创新。

  202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配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探索开展碳金融服务。根据前期各试点碳市场和部分地区在碳金融领域的探索实践,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碳金融产品》两项碳金融相关行业标准,为规范国内碳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提供了标准依据。

  中国证监会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市场。一是支持基金管理人开发绿色主体公募基金。截至2023年4月底,全市场共有297只绿色主题公募基金,存续规模合计2940.37亿元。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纳入REITs试点范围,目前已注册4只绿色能源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合计募集资金156.5亿元。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自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目前共批复8家证券公司自营参与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

  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支持试点碳市场建设,在碳市场融资工具、交易工具、支持工具等方面进行实践探索。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启动交易后,银行保险机构为碳市场和交易主体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积极探索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坚持全国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会同有关部门在实现全国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和有效防范金融等方面风险的基础上,研究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进一步发挥全国碳市场对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积极作用。

  三、关于完善全国碳市场立法

  全国碳市场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我们赞同你们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目前,全国碳市场运行的主要立法依据是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但政策文件层级较低,难以支撑全国碳市场长远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部正持续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进程,为全国碳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立法保障。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推动《条例》出台,并完善配套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构建完善以《条例》为立法基础,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为支撑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补齐制度短板。同时,尽早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加快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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