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配套措施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做好源头预防是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举措。您提出的完善土壤污染源头控制的相关建议,针对性强,对于我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具有指导和推动作用。
一、关于尽快确定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土壤污染成因复杂、防治难度大,需要突出重点监管行业、重点监管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是明确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需要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各地应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二、关于尽快修订《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为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落实,我部于2023年1月1日施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应当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目前全国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共计1.6万家。
三、关于扩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督性监测范围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很难通过直观感受发现,监测是发现土壤污染风险的重要方式之一。2021年,我部印发《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指导重点监管单位针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等环节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所在区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建立自行监测制度。为进一步确保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两个方面,一是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2022年,我部制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技术指南》,指导河北、辽宁等8省试点开展周边监测工作,目前已完成204家企业周边监测试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相关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手段和方式仍需进一步探索。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管,有序推进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逐步加强对自行监测工作质量的监管,推动企业落实法定义务,防范新增土壤污染。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