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全面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的提案”,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但正如提案指出的,目前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体系仍不健全,法律执行工作尚存在不足。你们提出的建议十分中肯,对进一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完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政策法规
2021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全国31个省份印发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相关文件,从规划许可或用地批准等环节提出了相关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协调自然资源部共同推进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研究修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和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多措并举,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二、关于健全污染责任主体认定机制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等特点,土壤污染原因、污染状况及来源很难直观表现,责任认定难度相对较大。目前开展责任认定的实例较少,尚需探索积累相关经验。我部于2021年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明确了责任认定的相关程序。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调查监测直接关系污染责任认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企业调查监测规定了三方面要求,一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二是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强化企业周边污染识别;三是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由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我部先后组织编制《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指导地方推进相关单位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为明晰土壤污染责任提供数据支撑。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土壤污染责任认定技术规范编制工作,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有序推进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逐步加强对自行监测工作质量的监管,推动企业落实法定义务,巩固提升污染责任认定机制。
三、关于细化排污标准相关规定
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灌溉、污泥农用,是导致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因素,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农用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取样、检测、监测和取样方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两项标准明确了用于灌溉的污水、农用污泥的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建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建设了6个国家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初步建立较为稳定的土壤环境监测队伍,提高了各级监测中心的监测能力。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农用地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执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监测和预防,督促指导全国各级监测中心(站)取得土壤环境监测资质,进一步提升监测技术水平。
四、关于完善违法情节判定裁量依据
违法情节判定裁量是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96条规定了污染土壤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98条规定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环境侵权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推进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拟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及其责任承担等,完善环境污染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我部,加强部门协作,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理论研判、经验总结等工作,加大办案力度,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推动在条件成熟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制机制。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