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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287号建议的答复

2023-08-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3-08-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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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PFOA管控细则与检测标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明确了对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的三点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针对所涉建议,我们梳理了正在开展的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下一步措施。
  一、关于制定和明确污染物PFOA的管控细则
  《清单》中针对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制定了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一是在源头禁限方面,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禁止新建PFOA生产装置;严格限制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使用用途;二是在过程减排方面,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三是在进出口环境管理方面,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实施进出口环境管理;四是在末端治理方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明确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受控化学物质为危险废物,应实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此外,《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要求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环境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要求印染企业规范化学品存储和使用,建立化学品绿色供应链管控体系,避免使用对消费者、环境等有害的化学物质,印染废水要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环境管理;并推动新污染物治理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推动印染行业规范条件落实,实施印染企业规范公告。
  二、关于尽快制定和明确禁用范围内PFOA的检测标准与限值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相关产业的新污染物防治标准化工作,积极发挥标准技术支撑作用:一是发布了《纺织品 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和全氟羧酸的测定》《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等推荐性国家标准,对PFOA的限值和测定提出要求。二是有针对性地在纺织染整助剂领域出台了《纺织染整助剂产品中部分有害物质的限量及测定》等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明确染整助剂(含防水剂)中PFOA的测定要求。三是发布《消费品中重点化学物质使用控制指南》,提出了PFOA及其盐类的控制建议与适用消费品的范围。此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含PFOA及其盐类的涂料列为淘汰类的落后产品。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研究制订强制性标准的可行性。
  三、关于加快完善PFOA的测试方法和检测能力
  PFOA相关测试方法正在不断完善: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鞋类 化学试验方法 全氟辛烷磺酸盐和全氟辛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行业标准。二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制定了《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类物质(PFOA)的测定》。三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电子电气产品中全氟辛酸和全氟辛烷磺酸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分离膜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四是我部在全氟辛基羧酸方面,组织开展《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基羧酸的测定 固相萃取/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基羧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制订,目前已完成送审稿技术审查。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做好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我部将继续推动PFOA生态环境监测方法的制订。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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