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可消纳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全部采用备案制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针对我国固体废物产生强度高、利用不充分、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低等问题,建议采取相关措施推进固体废物有效利用与消纳,对我们的工作有较强的启发性,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依法推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备案相关工作。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备案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的法律要求。2020年,我们配合全国人大有关单位修订固废法,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在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同时,在第二款明确,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由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可知,固废法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与利用有着不同的环境管理要求。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相关用语的含义说明,贮存,是指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由此可知,对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不仅需要建设相应的场所和设施,还需要有相应的贮存、处置能力;而且,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管理不当可能会给当地带来一定的环境污染风险,环境风险相对较高。对于固体废物利用,环境风险相对较低。因此,在固废法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与利用存在的不同环境风险,分别采取了审批和备案的制度要求。
您提出的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全部采用备案制,目前还不具备相应的基础和条件。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保留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审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固体废物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城市向农村转移的情形不断增多,不法企业以贮存、处置为由,进行跨区域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加强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非常必要。如,安徽芜湖“1·29”跨省非法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曹某、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到浙江省嘉兴、杭州等地联系收集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并在安徽省芜湖市寻找地点进行倾倒,跨省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超过7000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生态恢复费用超千万。为加强环境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到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申请后,应当及时与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经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作出批准决定。
下一步,我们将落实固废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备案的监管,有效防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环境污染风险。同时,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