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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89号建议的答复

2023-08-25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3-08-25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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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跨区域处置工业废物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畅通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规范有序流通,对于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和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
  近年来,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持续推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着力解决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移难问题,持续提升利用处置能力水平,严密防控环境风险。
  一、推动完善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跨区域处置法律政策
  我部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推动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指导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地区等区域建立完善合作机制,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协作共享,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推动大宗固体废物跨区域协同利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的大宗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利用。
  二、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我部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一是联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印发《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跨省转移审批程序及时限,简化审批手续,压缩转移审批周期;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跨省转移线上商请等。二是制定出台《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鼓励以“白名单”方式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实行简化许可。三是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新增对一批危险废物在利用处置等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并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三、促进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我部从“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三个维度补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持续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102项重大工程相关任务,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明确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目标任务、工作程序、保障措施及布局安排等,并依托其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为全国危险废物特别是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提供托底保障与引领示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将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规模化、高值化利用相关内容纳入《“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明确冶炼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和废钢铁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目标,实施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提升等工程。选择部分产废量大、综合利用基础较好的地区建设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引导综合利用产业依据区域产废特点差异化布局、集群化发展。发布《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装备目录(2021年版)》《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加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力度,引导企业积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下一步,我们将落实固废法、《改革实施方案》等要求,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导相关地方建立完善并落实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共享利用处置能力设施,简化低风险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积极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并推动相关地方破除危险废物转移不合理行政壁垒。二是加快推动建设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统筹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质增效工程、再生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工程、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提升工程。三是支持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行业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积极搭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创新平台,加快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评价、检测等标准制修订,加快推广一批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领域的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装备。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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