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长江口低氧区治理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长江口地处长江与东海的连接地带,受长江径流和海洋潮汐的双重影响,其低氧区形成机理复杂。低氧区的发生会对海洋生态健康产生重要影响,国家高度重视长江流域以及长江口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近年来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政策。提案所提建议对我们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一、关于积极谋篇布局,建立长江口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示范区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学院编制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并由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研究提出了包括长江三角洲重要河口区在内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生态环境共同保护的主要思路、重点任务和重点措施,统筹布局了长江三角洲重要河口区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工程。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抓好规划各项任务落实,积极支持长江口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二、关于统筹协调,加强跨区域海岸带综合治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2022年1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将长江口-杭州湾作为三大攻坚区域之一,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以“1+6”沿海城市(上海市,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嘉兴市、杭州市、绍兴市、宁波市、舟山市)及其管理海域为重点,系统部署了陆海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和美丽海湾建设等重点任务,并要求各相关沿海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
在推进攻坚战重点任务落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充分发挥有关流域海域派出机构的区域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作用,指导和帮扶各相关沿海地方,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为核心,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综合施策,实施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按照任务分工,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形成攻坚合力。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指导督促各相关沿海地方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巩固已有工作成效,着力推动长江口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关于加强长期连续调查与政策研究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认真履行“统一监测评估”职责,切实做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已连续多年组织开展管辖海域海水水质和典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和评估工作。“十四五”期间,在长江口-杭州湾海域布设了211个海水水质监测点位,每年例行开展春、夏、秋三期海水水质监测,同时,在长江口布设了朝阳农场、崇明东滩 (左岸)两个国控断面,采取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温度、盐度、无机氮等指标开展监测。组织开展了长江口、杭州湾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并根据相关数据获取情况。在开展海水水质评价、海水富营养化评价等工作基础上,及时评估长江口生态系统监测区域内低氧发生情况。自然资源部组织每年夏季对长江口缺氧区的水文气象、化学、生物生态等要素进行监测评估。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开展长江口及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对水体缺氧等环境问题进行评价,研究分析长江口及邻近海域低氧区的成因,以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系统的影响,评估关键监测参数变化,为开展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和低氧区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将加强长江三角洲河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技术研究,适时出台有关政策和标准。
四、关于探索多元资金保障模式
“十四五”以来,中央财政通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地方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2022年安排了40.46亿元,重点支持16个沿海城市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为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应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资金。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等现有渠道,支持地方开展有关工作。生态环境部也将积极指导地方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模式项目进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并向金融机构推送。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帮扶等方面提出支持政策,其中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纳入重点领域进行部署,并提出了相关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