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武警部队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河北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推进陆海统筹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圆满完成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标志性目标任务,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成效明显,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明显提升,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获得持续稳定改善。机构改革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但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仍不完善,您在法律修订和制度建设方面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中,增加海洋环境执法内容
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成立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共同参加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和起草小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修订草案;202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了修订草案。
本次修法进一步明确了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渔业等主管部门的执法边界,明确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有关规定,渔业渔政部门和海警机构分别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和外侧海域的海上渔业执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开展修法各项工作,协助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尽快审议出台,并部署开展法律宣传普及、释义编制工作。
二、关于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中,增加划定海洋环境功能区,并以此开展近岸海域水质考核
2021年,我部印发《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沿海11个省(区、市)发布包括近岸海域在内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逐步明确了近岸海域每个分区管控单元的海洋环境质量等要求,初步构建了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本次修法增加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条款,明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管理海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将其管理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加强对各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指导,不断完善政策管理和技术方法体系,统筹推进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海域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联动实施工作,并进一步研究基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近岸海域水质考核制度。
三、关于加快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修订,厘清与入河排污口管理边界
为规范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1月征求部属有关单位和沿海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同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的定义,将直排海污染源纳入入海排污口管理范围,确定了法定海岸线是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管理边界,并对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作出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情况,继续做好《办法》编制工作,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溯源、设置论证等配套技术指南编制,加快建立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