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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000号(资源环境类13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3-06-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3-06-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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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国空气质量标准的提案”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于2012年修订发布,明确规定了细颗粒物(PM2.5)等6项大气常规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其中PM2.5年均浓度一级和二级标准限值分别为15微克/立方米和35微克/立方米,主要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基于环境空气污染物健康影响研究成果及其指定的空气质量准则,分别对应的是WHO现行空气质量准则过渡期目标3和目标1。为了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工作,向公众提供健康指引,我部同步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其规定的空气质量等级划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相应污染物限值相对应,并结合我国环境背景浓度、污染物来源和组成、人群暴露特征和健康效应响应等因素综合确定划分标准。
  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引导下,经过10年不懈努力,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2022年,全国PM2.5年均浓度达标城市达到253个,占比为75%;6项大气常规污染物均达标城市占比63%,远高于2015年29%的水平。然而,我国空气质量改善成效仍未稳固,一方面,全国仍有1/4城市PM2.5年均浓度未达标;另一方面,短时间内空气质量受气象条件影响依然明显,达标城市数量年际间存在波动。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实施已经10年,为进一步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我部委托中国工程院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并组织技术力量开展空气质量基准研究。科技部立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环境空气质量评估与标准制修订关键技术与应用”项目,用于填补我国空气质量基准研究方面的不足。我部组织编写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也在重点任务中明确提出“启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研究工作”。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充分评估标准执行情况,以保护公众健康和观感为首要原则,统筹考虑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我们将全力推进有关评估和研究工作,为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筑牢基础,适时启动标准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您的提案内容,不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深入和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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