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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063号建议的答复

2023-08-16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3-08-16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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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领域政策法律体系建设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快速增长,排放量持续处于高位,移动源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成为大中城市重度污染的主要贡献源,移动源日益成为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工作重点。您提出的加强移动源领域政策法律体系建设的建议,对于我们开展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完善燃气货车违规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的法律法规
  一是加强在用燃气车执法监管。2020年6月,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2021年,我部组织对山西、陕西的物流通道、停车场等重型车主要活动场所开展检查,查处私拆、破坏燃气车污染控制装置行为,严厉打击重型车超标排放。2022年11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提出山西和陕西等地开展重型货车联合监管行动,重点查处天然气货车超标排放及排放处理装置偷盗、拆除、倒卖问题。
  二是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近年来,我部指导各地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管控,北京、天津、浙江、海南等地出台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法律责任,完善了机动车监管法律体系。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梳理重型燃气车监管执法难点问题,研究吸纳您的意见,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法建议,并积极为各地地方性法规制修订提供业务指导,完善燃气货车环保监管法律要求和法律责任。
  二、关于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政策法规
  一是建立非道移动机械证照管理和编码登记制度。长期以来,农业农村部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实施严格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证照管理进行了规定。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聚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重点场所,开展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截至2023年上半年,全国超过360万台机械完成编码登记。
  二是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技术水平。2020年12月,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2022年12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及柴油机。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机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强化编码登记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和淘汰更新。
  三、关于打破部门壁垒,实现移动源管控信息共建共享
  目前,我部依托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重点用车大户管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等工作,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密切联系,在推动形成部门间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统筹考虑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研究完善部门间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提高数据共享质量和时效,助力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工作效能提升。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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