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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250号建议的答复

2023-08-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3-08-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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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四川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级投资基金对长江、黄河上游给予倾斜支持
  2020年7月,财政部会同长江经济带11省(市)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区域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适当兼顾其他地区,通过市场化手段支持相关地区解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中的融资问题,助力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考虑到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不宜硬性要求其向某一地区加大投资力度。四川省可结合自身实际加强项目储备,积极与基金公司对接争取支持。
  2020年以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开展两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重点在产业融合发展、实施路径、推进机制、支持政策等方面先行探索。为积极引导金融资金投入,2022年初,我部建立了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10家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对符合条件的EOD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截至2023年7月底,我部共指导四川省10个EOD项目进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并向金融机构推送,总投资656.8亿元,融资需求457.6亿元,已有5个项目获得金融机构支持,授信金额54.3亿元,发放贷款19.2亿元。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支持四川省谋划EOD项目,定期将符合要求的EOD项目信息推送有关金融机构,协助四川省与金融机构对接。
  二、关于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纳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域
  2016年以来,我部积极配合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截至2023年4月,累计向四川省下达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2.4亿元,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省份外,支持额度排名第4位(不含清洁取暖和运营补贴),四川省可统筹用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开展燃煤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治理、能力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各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额度与本省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相关,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其中,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主要是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不涉及四川省。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先根据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改善情况、优良天数目标实现情况、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氮氧化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四项因素进行初次分配。在此基础上,再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审计和项目监督结果、预算执行率(上一年度资金)和其他因素进行调整,得出最终的资金分配额度。建议四川省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加大项目组织实施力度,以更好成效争取更多资金分配。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财政部,指导四川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与储备,积极争取资金支持。
  三、关于加大对四川土壤和固体废物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2016年,中央财政整合设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支持。截至2023年4月,中央财政累计向四川省下达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约20.42亿元,先后支持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各类土壤污染防治项目240余个,有效遏制土壤污染风险扩散。其中,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14个,涉及中央财政资金5.39亿元。
  2022年,财政部会同我部修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将50%的土壤资金侧重于支持矿渣综合治理以及污染防治;并明确要求将各省份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项目储备情况作为资金分配参考依据,引导地方加强项目储备,提升项目质量。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财政部,进一步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政策精准性,积极支持四川省土壤和固体废物防治等工作。同时,继续加强指导帮扶,为四川省项目谋划、申报、入库和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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