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088号(资源环境类210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3-07-04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3-07-04 来源:生态环境部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调整突发环境事件跨行政区定级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在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特点的基础上,对比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提出调整事件级别、优化响应级别的建议,针对性强,对于我们加强环境应急工作具有指导和推动作用。
  2014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结经验教训、适应工作需要,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将“是否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以及“是否造成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行政区域影响”分别作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之一。主要是考虑,当时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刚刚起步,相邻行政区域也尚未建立环境应急联防联控机制,上游尤其是省界上游地区往往并不完全掌握下游地区的水源地等敏感目标。相较行政区域内的类似事件,跨行政区域的事件容易造成更严重、更持久的环境影响。同时,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需要多区域、多层级参与,应急工作更加复杂,影响范围、程度更难以控制。所以,对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定级作出了相应规定。
  环境应急实际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判定事件等级时也会综合考虑多种情形标准。很多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往往也超过2000万元,同样达到重大事件等级。如果事件影响的跨省级行政区域水体仅是较小河沟,没有明确的水功能区划要求,则通常不会被判定为重大事件。
  目前,我部正在推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优化事件分级标准是修订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将认真借鉴您的建议,使事件分级标准更加科学。实际执行中,我们也将加强宣传解读和沟通交流,用好事件分级标准这个“指挥棒”,指导地方不断加强环境应急工作,坚决守住环境安全底线。
  感谢您对环境应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7月4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