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暂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背景
(一)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环评是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环评制度是国际通行的预防性环境管理制度,是我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和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的主体制度,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09年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环评主要内容、审查、跟踪评价、法律责任等。从实践经验来看,规划环评在源头预防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与破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环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环评是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工作任务之一,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多规合一”改革前,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在编制中依法依规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探索提出了优化规划布局、定位、规模和发展时序等建议,以及不良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多规合一”改革后,原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为落实相关要求,我部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展环评的成果形式、主要内容、审查要求及技术要点,指导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的开展。
(三)规划环评具有较完善的技术方法体系。规划环评已有20年实践经验,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技术体系。《若干意见》印发后,我部联合自然资源部组建工作组,针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特点,进一步细化了国土空间规划环评的技术要求,编写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点》),与《通知》一并印发。《技术要点》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环评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分析区域国土空间现有生态环境问题及原因,辨识规划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制约因素;评估规划实施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提出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环评的评价目的、技术方法、核心内容等与“双评价”等不重叠、不矛盾且互相补充。“双评价”主要包括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承载规模评价,主要成果为水土资源对农业生产和城镇建设的承载规模。国土空间规划环评需要针对规划内容,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及潜在生态环境风险,形成针对性的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这些内容和成果都是“双评价”等不具备且无法替代的。
二、工作开展情况
《通知》印发后,在本轮省级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各地按要求同步开展了规划环评工作。从报国务院审批的省、市国土空间规划环评成果来看,规划环评在推动解决区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识别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提出避免或减缓规划实施不良环境影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力支撑了规划的编制。
三、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加强对本轮国土空间规划环评工作的指导,强化相关工作经验总结,持续改进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效能,推进国土空间格局持续优化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