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亚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改革医疗废物处理模式”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如您所言,现实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模式和医疗废物监管分工协作存在不足。您所提的关于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改革医疗废物处理模式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我部高度重视。近年来,我部会同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完善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体系。及时总结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经验,推动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中增加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等两个法律条文规定。2020年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持续强化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同年印发《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范,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活动。我部联合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颁布实施了《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综合治理方案》)等政策文件,持续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全过程管理。
二是推动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模式和先进技术。我国现阶段医疗废物以集中处置为主。新修订的《固废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提出“对于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及“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等措施。
我部印发《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和《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标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活动。为了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作用,我部发布《关于推荐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的通知》,征集包括医疗废物处理新技术在内的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发布了《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三是完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机制。近年来,我部和卫生健康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联合发布实施《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政策文件;多次联合开展医疗废物工作督导及检查,共同督促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落实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各地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管理水平。
您所提关于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改革医疗废物处理模式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贯彻落实《固废法》《改革方案》,进一步强化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管。配合卫生健康委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配套性文件的调研、评估与修订工作。
二是推动各地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放管服”改革,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探索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为主体、医疗机构以及其他联合处置为辅的医疗废物处置模式。
三是强化部门联动与协作配合。落实《综合治理方案》,继续推动建立医疗废物监管多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完善医疗废物管理体系,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