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明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碳汇交易市场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启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2012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参与市场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以来,在服务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市场配额清缴抵销、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积累了宝贵经验。
2020年12月,我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2021年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已有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进行配额清缴抵销。
为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更好发挥该机制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积极作用,目前,我部正在组织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
二、关于推进碳排放权市场法治建设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我部持续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立法进程,正在全力配合立法部门加快推动出台《暂行条例》,保障市场机制切实发挥作用,维护市场公平,促进全国碳市场长远健康平稳发展。
三、关于创新林业碳汇交易市场
林业碳汇对于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赞同您关于创新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探索林业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优化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支持更多生态效益明显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进入市场获取减排量收益,推动实现碳汇价值转化。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