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懿宸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提案”,由我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全国碳市场政策法规出台
全国碳市场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我们赞同您关于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建议。目前,全国碳市场运行的主要依据是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层级较低,难以有效支撑全国碳市场长远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部正持续推动《条例》立法进程,争取《条例》尽早出台。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综合性立法,加快推动《条例》出台,并完善《条例》配套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构建完善以《条例》为立法基础,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为支撑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补齐制度短板。
二、关于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提升监管的专业能力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市场的决策部署,由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和前期工作基础上,我部从制度体系、基础设施、数据管理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扎实推进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建设各项工作,并于2021年7月顺利启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
目前,全国碳市场已基本形成了配额分配、数据管理、交易监管、执法检查于一体的监管框架,打通了各关键环节间的堵点、难点。我部还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建立完善全国碳市场各项配套制度体系,强化顶层设计,防范市场和金融风险,保障全国碳市场运行环境的制度化、法治化。我部已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规范,建立了碳排放数据核算、报告、核查管理制度,明确核算核查技术要求。印发了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3项管理制度,作为现阶段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制度基础。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出台,加强对碳金融相关领域监管。
我部高度重视全国碳市场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为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我部组建了全国碳市场工作专班,加强碳市场监管力量,推动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设立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处室,并组建省级碳市场工作专班,加强地方对全国碳市场的管理能力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全国碳市场监管制度机制建设,通过加快《条例》出台,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丰富碳金融产品,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同时,我部将推动组建专门的技术团队,负责数据质量日常审核与监管工作,督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应对气候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尽快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碳市场监管队伍,并加强人员队伍能力建设,提升监管能力水平。
三、关于逐步引入更多市场参与主体
扩大全国碳市场规模有利于更好发挥以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为做好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基础准备工作,我部已连续多年组织开展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高排放行业的数据核算、报送与核查工作,并已经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前期研究,持续完善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和技术规范。
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发展的前提是配额现货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和金融等风险的有效防范。由于期货交易对法律制度、注册登记系统、监管和风控能力、市场诚信环境等都有较高要求。为有效防范风险,在全国碳市场运行初期仅在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目前,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及推出基于全国碳市场配额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可行性,引导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信息披露等方面强化碳金融创新。
下一步,我部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实现碳排放数据可监测、可核查、可报告的前提下,按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逐步扩大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适时引入配额有偿分配机制,在建立稳妥的风险防控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在切实防范金融等风险的基础上,研究开展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关于推动服务机构专业化管理
全国碳市场中的咨询、检测、核查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水平是影响碳市场数据质量的重要因素。我部通过从业信息公开、工作质量评估、违法行为曝光等方式,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特别是在加强对核查机构的监管方面,我部正组织对2019-2021年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进行评估,并要求各省厅向社会依法公开评估结果,对查实数据造假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审慎采信此类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核查机构,审慎委托其承担核查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结合《条例》出台,加大对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管理能力水平。我部还将适时组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针对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项整治行动和专项督导,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建议中提到的牌照化管理方式需结合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相关立法,并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研究。
五、关于专业化人才培养
目前,政府管理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相关人员开展碳交易的专业水平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我部已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将“碳排放管理员”这一项新职业列入我国职业分类大典。下一步,我部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加强与相关研究机构、支撑单位的合作,持续开展专业碳交易人才队伍培养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将“碳排放管理员”列入人社部职业资格目录,构建规范化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加强碳排放管理相关职业监督管理,尽快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职业人才储备,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