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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726号(资源环境类21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8-1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8-1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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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全国碳市场政策法规出台
  全国碳市场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我们赞同您关于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建议。目前,全国碳市场运行的主要立法依据是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层级较低,难以有效支撑全国碳市场长远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部正持续推动《条例》立法进程,争取《条例》尽早出台。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问题是《条例》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议题,但各方对此尚未形成共识,需要做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动《条例》出台,并完善配套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构建完善以《条例》为立法基础,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为支撑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补齐制度短板。
  二、关于健全总量控制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机制
  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确定了基于碳强度的配额分配方法。该方法通过科学设定基于强度的差异化配额分配基准线和修正系数,配额实行免费分配且与实际产出量“挂钩”,在确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体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原则,实现对高效机组的激励和对低效机组的约束,促进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提高发电行业效率,推动实现低碳转型。同时,鼓励能源梯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推动热电联产发展。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既与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符,也与我国目前基于强度控制的碳排放管理政策体系相吻合。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的相关工作要求,在实现碳排放数据可监测、可核查、可报告的前提下,兼顾行业公平、产业公平和地区公平,逐步调整配额分配方式从以碳强度控制为基本思路的行业基准法逐步向碳排放总量控制方式转变,同步优化调整配额分配的具体方法,推动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
  三、关于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
  我部高度重视全国碳市场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为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我部组建全国碳市场工作专班,加强碳市场监管力量,推动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设立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处室,并组建省级碳市场工作专班,加强地方对全国碳市场的管理能力水平。此外,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建立完善全国碳市场各项配套制度体系,强化顶层设计,防范市场和金融风险,保障全国碳市场运行环境的制度化、法治化。
  在加强对核查机构的监管方面,我部正组织对2019-2021年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进行评估,并要求各省厅向社会依法公开评估结果。对查实数据造假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审慎采信此类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核查机构,审慎委托其承担核查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推动组建专门的技术团队,负责数据质量日常审核与监管工作,督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应对气候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尽快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碳市场监管队伍。加强对核查机构的管理,通过从业信息公开、工作质量评估、违法行为曝光、信用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同时,我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全国碳市场监管制度机制建设,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丰富碳金融产品,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
  四、关于健全碳排放配额的价格干预机制
  提升全国碳市场对价格异常波动等各类风险的防范能力是保障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内容。我部坚持全国碳市场作为推动社会低成本减排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持续总结梳理国际成熟碳市场相关经验,以及国内地方试点碳市场有效做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全国碳市场发展阶段的市场调节机制,研究建立配额有偿分配制度,对配额发放的形式、时机,以及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等关键性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深入分析。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全国碳市场后续履约周期工作需要,就建立市场调节机制持续开展相关研究,推动有关部门尽早对相关机制建立达成共识,并形成联合监管机制。
  五、关于建立碳泄漏应对机制
  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定义,碳泄漏是指《京都议定书》附件B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减排将导致非附件B国家排放量增加,从而减少了附件B国家减排的环境有效性。要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各方应坚持在联合国主渠道下加强合作,避免碳泄漏等不符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概念影响国际合作,避免不考虑各国历史责任、发展阶段和国情差异提出要求,避免采取单边措施或以“小圈子”“小集团”的方式形成实质上的壁垒。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全国碳市场扩容需要,持续推动相关研究,探索兼顾贸易公平和减排责任的市场交易机制,为推动全球能源转型、低碳发展和碳中和进程,以及实现《巴黎协定》目标和引领世界清洁能源发展与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六、关于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配套制度、衍生制度的衔接
  我部高度重视全国碳市场与包括绿电绿证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在内的其他相关制度的协同,碳市场与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和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具有积极作用。以绿色电力交易为例,《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做好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衔接。2021年以来,全国有17个省近300家市场主体参与了绿电交易,达成交易电量99.5亿千瓦时。为加强与绿色电力交易政策协同,我部正积极开展相关研究,探索在全国碳市场制度框架下,科学合理核算企业由于使用绿色电力而减少的排放量的方法体系,以及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应履约量进行扣减的可行性。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相关政策的协同研究,并适时提出全国碳市场与包括绿色电力交易在内的各项制度进行衔接的具体方案。同时,结合气候投融资试点相关工作,支持试点地方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稳妥有序探索开展碳资产质押贷款等碳金融服务,更有效发挥市场机制推动减排的积极作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朱磊
  联系电话:(010)65645638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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