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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81号(资源环境类19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8-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8-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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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明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矿山地下水污染治理与修复,助推绿色矿山建设的提案”,由我部会同科技部、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矿山地下水污染防治是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矿区生态环境健康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矿山地下水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诚如您所言,由于历史欠账多,治理难度大,矿山地下水污染防治总体比较滞后。我们赞同您所提关于加强地下水污染治理与修复的有关建议,并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建立健全矿山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和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监管
  建立健全矿山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和标准体系是矿山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基础。我部会同相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持续完善监测体系。“十三五”期间,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制修订《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矿区地下水含水层破坏危害程度评价规范》等技术标准,明确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监测要求,强化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和新建矿山准入要求,为实施矿山污染源头预防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提供技术支撑。科技部立项研制了多种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快速识别、筛查和检测设备,以及物联网关键监测技术,支撑监测体系建设。二是逐步推动综合监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查处多起涉及矿山地下水污染案例,并制作警示片。2020年以来,我部联合自然资源部建立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监测站点,将部分污染风险监控点位布设在矿区周边,推动矿山地下水生态环境综合监管。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研究制定矿山地下水污染风险分级调查技术指南,分类分级提出矿区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要求,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执法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矿山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发,注重矿山污染防治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推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进步。
  二、关于加强矿山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和风险管控
  加强源头预防和风险管控是矿山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关键。我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持续完善法规要求。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2022年5月,我部印发《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细化地下水监测和防渗设施等要求。二是严把环境准入关。长期以来,我部在矿区规划环评审查阶段强化区域地下水环境协同保护,在矿山开采建设项目环评中明确地下水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是积极开展试点探索。2021年3月,印发《重点铅锌矿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选择湖南、四川、云南三个省份9个重点铅锌矿开展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指导地方加快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强化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印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定技术指南,加强水源补给区保护。扎实推进尾矿污染治理,对尾矿库按照污染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因地制宜采取源头治理,切断传输途径等措施,聚焦重有色金属等矿区开展历史遗留废物排查,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
  三、关于开展矿山地下水污染修复
  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是消除矿山地下水污染存量的必要手段。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强化科技支撑。“十三五”期间,科技部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开展矿区场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技术研究,研发了一批煤矿区地下水运移通道阻断与特征污染物减量的功能性材料,初步构建补给区源头控制、径流区扩散阻断、排泄区汇流管控的技术体系。二是积极试点探索。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49个试点项目中有16个是废弃矿山(矿井)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其中,四川广元、贵州凯里等一批项目已取得积极成效,形成了“疏堵治管”的经验模式。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支撑,推进矿山地下水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等相关项目立项,加强技术评估和筛选,通过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持续做好试点示范,重点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矿山类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和管理经验。
  四、关于统筹矿区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统筹矿区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污染协同防治,是系统解决矿区生态环境问题的必然道路。一是积极推进综合试点。2019年以来,我部联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无废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指导相关城市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和矿业固体废物治理,取得明显成效。2021年,我部筛选21个典型地级城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继续探索废弃矿井及尾矿库源头治理、矿井涌水治理长效监管、水土污染协同防治等工作。二是加大资金支持。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矿山封井回填、矿山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治理修复等项目。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中,部分已统筹流域地表水、地下水综合治理;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治理项目,多数已考虑土壤和地下水协同治理。三是开展科研探索。诚如您所言,对于矿山场地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渗、阻断、截获协同修复技术体系,目前还很不完善,急需进一步加强凝练总结。2021年,我部配合科技部完成“大气与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专项指南,围绕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科技需求,拟重点支持解决区域土壤/地下水多介质污染的形成机理、气水土污染的相互影响等基础科学问题,力争突破污染源实时智能监管、土壤复合污染绿色修复、能源-环境-健康-气候综合调控等核心防治技术,建立污染场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综合治理集成示范区。
  下一步,我部将重点加强“无废城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等综合试点建设,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探索矿山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模式。鼓励地方和有关单位深入技术研发,综合源头管控、途径阻断和末端治理等技术,统筹推进矿区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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