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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33号(资源环境类36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7-13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7-13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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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进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生态环境部督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标准’要求  完善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公开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部高度重视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已基本形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框架。特别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了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为主线、政府执法监测为抓手,通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模式。
  一是督促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信息公开。我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大力推动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信息。2020年底,我国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明确了各持证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2021年以来,我部完成排污许可平台中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子系统开发,实现排污单位通过排污许可平台统一填报、统一公开手工监测信息功能。我部组织多场培训,宣贯数据填报方式和培育企业数据填报能力,全力支撑系统稳定运行和填报技术答疑,在排污许可“双百”检查和排污许可专项监管工作期间,督促排污单位填报、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另外,我部还对各地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推动地方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7.2万家排污单位通过排污许可平台公开手工监测数据。
  二是组织做好污染源执法监测及信息公开。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为推动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测责任,我部在每年印发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中,专门安排部署污染源监测工作,对各地执法监测的重点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内容、数据报送、信息公开等提出要求,要求加强对污染防治运行管理较差、超标风险较高排污单位的监测力度,重点关注超标风险高、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大的监测指标。执法监测信息由各地在本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平台进行公开,国家开展抽查检查,推动各地执法监测应公开尽公开。
  三是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自动监测数据公开。我部特别重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搭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平台,印发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和文件,明确要求新建焚烧发电厂投产两个月内主动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自2020年1月起,按日公开污染物浓度日均值和相关数据,按季度公开环境违法行动处理处罚情况。截至2021年底,全国678家焚烧发电厂的1495台焚烧炉实现全面联网公开。
  四是强化其他相关信息公开和宣贯力度,扩大公众参与。加强标准制定信息公开,通过我部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标准意见建议;加强科普信息公开,通过我部官网发布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发布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制作科普宣传片,普及垃圾处理处置等各类科普知识。在我部官网“曝光台”等专栏,按季度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除此之外,2021年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检查时间、内容、结果等情况在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平台向社会公开。截至2021年底,全国28个省份信息公开率超过90%,22个省份实现公开率100%。
  二、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您提出的关于各地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等建议,对我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我部将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执法监测的指导。积极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的概念、管理要求及信息公开要求。在《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等相关管理文件中,进一步细化对执法监测的具体要求,提高执法监测的效能。
  二是加强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的直观和规范。您提案中提到的部分省份执法监测信息以附件形式公开、不利于查询等问题,我部近期将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公开行为,与执法监管信息统筹考虑,推动整合优化执法监测信息公开模式,让政务公开更亲民透明,公开格式更为直观,公开内容更为易读易懂,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不断优化排污许可平台信息公开功能,全面推动所有持证排污单位通过排污许可平台联网直报和公开自行监测手工数据,为公众信息查询提供便利。
  三是继续做好相关信息公开,为公众提供更多环境监管信息。继续通过我部官网“曝光台”公布焚烧发电厂处理处罚结果,加强公开平台建设,指导各地以信息全面、利于查询为目标,完善以政府网站发布为主的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公开生态环境监管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继续指导各地督促企业依法披露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加大企业主动公开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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