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国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详细分析和指出了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监测机构)存在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等问题,个别机构甚至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加强社会化监测机构监管的建议,对完善社会化监测机构监管体制机制,规范社会化监测机构行为,引导和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社会化监测机构是生态环境监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8000余家,其中社会化监测机构5000余家,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括社会化监测机构)监管,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推动将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刑法修正案(十一)》,配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测弄虚作假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国务院报送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别是社会化监测机构监管缺位的问题,《条例》从监管职责、监管权限、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利益回避、行业自律与信用管理等方面作出制度设计。一些省份通过修订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罚款金额等方面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针对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监管特点,强化样品管理、数据传输适用要求等,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
二、严格事前准入要求
1991年,联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国家计量认证环保评审组,强化政策指导、把好资质“入门关”。2018年,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补充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场所环境的细化要求,在社会化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中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编写《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培训教程》,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宣贯有关政策要求,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水平。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连续四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国家层面抽查212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查处违规机构34家;各地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1.1万余家(次),撤销资质认定证书73家,累计罚款1000余万元。广泛倾听群众意见,将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和12365举报热线。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019年联合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举办了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近年来,针对社会化监测机构举办培训班106期,培训专业技术人员2万余人次。市场监管总局在生态环境等检验检测重点领域组织开展11项国家级能力验证,累计考核机构2200余家,持续推动生态环境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升。
五、探索信用评价与信息化监管
联合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送审稿)》,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环保服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提出建立健全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流程、强化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要求。部分地方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平台和社会化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集、记录和抽查监测活动等信息,对监测机构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管理,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予以应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加大社会化监测机构监管力度。一是推进制度建设。配合司法部,大力推动《条例》尽快出台。配合有关部门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司法解释。二是加大联合监管力度。联合市场监管总局继续组织开展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纠正不规范行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三是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监管。推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促进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行业自律的长效机制。推动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立覆盖监测活动全过程、全环节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