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兵等6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建立国家统一监管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架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市场的决策部署,由生态环境部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和前期工作基础上,从制度体系、基础设施、数据管理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扎实推进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建设各项工作,并于2021年7月顺利启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覆盖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结束,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配额履约完成率为99.5%。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的运行,全国碳市场已基本形成了配额分配、数据管理、交易监管、执法检查于一体的监管框架,打通了各关键环节间的堵点、难点。我部已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作为现阶段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制度基础。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印发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方案,确定基于碳强度的配额分配方法。出台一系列技术规范,建立碳排放数据核算、报告、核查管理制度,明确核算核查技术要求。制定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3项管理制度,明确各方权责和运行程序。此外,我部高度重视全国统一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湖北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分别牵头承担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建设及运维工作,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登记、交易结算等服务。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关于“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相关要求,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压实主体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日常监管、提高智能化水平,全方位、全链条强化制度保障,制定修订一批制度规范。同时,以维护数据安全为核心,优化完善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功能,不断加强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推动全国碳市场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二、关于完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制度
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确定基于碳强度的配额分配方法。该方法通过科学设定基于强度的差异化配额分配基准线和修正系数,配额实行免费分配且与实际产出量“挂钩”,在确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体现了激励先进、淘汰落后的原则,实现对高效机组的激励和对低效机组的约束,促进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提高发电行业效率,推动实现低碳转型。同时,鼓励能源梯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推动热电联产发展。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既与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符,也与我国目前基于强度控制的碳排放管理政策体系相吻合。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的相关工作要求,在实现碳排放数据可监测、可核查、可报告的前提下,兼顾行业公平、产业公平和地区公平,逐步调整配额分配方式从以碳强度控制为基本思路的行业基准法逐步向碳排放总量控制方式转变,同步优化调整配额分配的具体方法,推动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
三、关于确认碳排放权法律属性
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需要法律法规予以规定,目前各方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仍存在不同认识,您提出的关于确认证券类资产法律属性的建议我们将认真予以研究。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尽早出台,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究,将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作为相关立法中的重要议题,争取各方尽早达成共识。
四、关于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部初步建立了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政府信息披露方面,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拟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并向社会公开。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后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2021年12月,我部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组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理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企业信息披露方面,2022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所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规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在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中公开基本信息、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排放参数确定方式和排放量信息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目前,全部企业均按照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要求,完成了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公开。下一步,我部将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纳入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
五、关于中国碳市场国际化
不同国家碳市场之间的衔接,需要解决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制度、政策、标准和技术等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除中国全国碳市场外,国外主要碳市场有欧盟碳市场、美国加州碳市场、韩国碳市场、新西兰碳市场等。我们已经组织开展了不同碳市场之间衔接的初步研究,目前还没有不同碳市场衔接的成功经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本定位是碳减排的政策工具,推动实现我国碳排放控制目标。近期的重点任务是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好、运行好、管理好我国自己的碳市场,在积累碳市场运行管理经验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更好发挥全国碳市场的减排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积极参与《巴黎协定》第六条关于国际碳市场机制相关谈判进程,推动构建《巴黎协定》下全球碳市场机制。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