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中央: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加强碳核查数据质量监管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碳核查行业标准,提升碳核查数据精度
我国初步建立了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涵盖国家、地方、企业三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形成了分级管理、科学有效的碳排放数据监管机制,基本满足现阶段需求。
自2000年以来,我国初步构建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机制、技术支撑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因子数据库。为构建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2013年以来分三批印发了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涉及行业覆盖我国碳排放总量70%以上,高排放行业基本全部纳入。针对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民航等行业企业,我们建立了一整套碳排放数据核算报告核查体系,由国家出台相关技术规范,企业按要求核算并报告年度碳排放量,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排放报告及时组织开展核查,主要采用排放因子法进行碳排放核算。针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行业,采用基于企业发电设施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根据每台机组消耗的燃煤量、燃料元素碳含量等相关参数,逐台核算发电设施实际排放量。鼓励发电企业定期对燃煤元素碳含量等关键参数开展实际检测,目前实测率达到99%。我们建立了更加严密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在开展年度核查的同时,对存在数据异常的企业及时进行复核。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各方对碳排放数据产生新需求,对碳排放核算体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碳排放核算方法,稳步提升碳排放数据核算精准性。进一步完善重点排放行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体系,出台相关行业碳排放数据核算技术规范,推动更多重点排放行业实现碳排放数据报送。对已出台的相关行业企业核算报告指南进行修订完善,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进一步细化排放因子,聚焦平板玻璃、水泥、乙烯及现代煤化工等产品,逐步扩展至其他行业产品和服务类产品。
二、关于建立碳核查数据责任制,健全碳核查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是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2020年12月,我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并出台相关技术规范,初步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体系。近年来持续组织开展相关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为进一步强化全国碳市场法制基础,正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进程,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动《条例》出台,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制修订工作,健全加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补齐制度短板,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强化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
三、关于提高政府碳核查能力,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为提高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碳核查能力,我部多次举办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数据质量管理培训。2022年7月13日,我部召开2022年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会议,向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安排部署加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各地安排专门的技术团队负责碳排放核查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开展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碳排放管理能力和政府监督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全国碳市场建设的人员和资金保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充实碳市场管理和建设队伍。
四、关于提升第三方核查机构能力,加强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
第三方核查机构等技术服务机构是保障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的重要一环,我部高度重视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2019-2021年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将适时向社会依法公开评估结果。对查实数据造假的,要求地方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同时审慎采用此类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求地方慎重委托其承担核查工作。同时,我们将对核查机构的培训作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培训的重点内容,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全面强化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对失信的技术服务机构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引导企业择优选择,提高监管精确性和有效性。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