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存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提案”,由我部会国家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健全相关政策法规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国务院已连续两年将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我部持续推动《条例》立法进程,配合立法部门争取尽早出台《条例》。同时,我们还将持续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保障市场机制切实发挥作用,维护市场公平,促进全国碳市场长远健康平稳发展。在相关工作中,我部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相关建议。
二、关于有序扩大全国碳市场交易覆盖范围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率先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实现了搭建基本制度框架,夯实管理基础,打通各环节流程的主要建设目标。为做好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的基础准备工作,我们已连续多年开展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造纸和航空等高排放行业的碳排放数据核算、报告和核查,研究修订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相关行业配额分配方法。下一步,我们将在发电行业配额现货市场运行良好基础上,持续强化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将市场覆盖范围扩大到更多高排放行业,丰富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
三、关于建立绿电与碳排放权联动体系
2012 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核证后的减排量作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取一定资金收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以来,在服务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市场配额清缴抵销、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积累了宝贵经验。
2020年12月,我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2021年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已有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进行配额清缴。
为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更好发挥该机制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积极作用,目前,我部正在组织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拟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等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进入市场获取减排量收益。同时,我们也将认真研究委员关于提高CCER抵销比例的建议,深入开展碳市场交易与绿色电力交易的衔接相关研究,更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积极作用。
四、关于建立碳税与碳交易联动的碳定价政策机制
我国税收制度已有一系列有利于碳减排的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将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通过税收调节交通运输领域的能源消耗。二是小汽车按排量差别设置消费税税率,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购税、车船税,引导绿色低碳出行。三是开征环境保护税,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四是全面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五是实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上述政策措施对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减少碳排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国碳市场建设进展,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碳减排相关税收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五、关于建立国际碳关税互认机制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单边措施,其引以为据的所谓“碳泄漏”概念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的原则和要求背道而驰,特别是直接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自下而上”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气候治理制度安排,强制各国气候政策向欧盟看齐,对现行国际气候治理制度和规则构成严峻挑战。我部将与相关部门共同就应对气候变化与各相关方加强沟通,采取与多边规则要求相一致的碳减排措施,避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冲击自由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切实维护好我国企业正当权益。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宋丹、王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