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回收管理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加强报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等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对于促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部联合有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规范废弃机动车拆解环境管理
(此处内容涉及工作敏感信息,不宜公开)
二、加强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收集处理
一方面,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新增豁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16个种类危险废物,并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另一方面,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推动各地完善小微企业及机动车维修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解决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难问题。
三、强化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监管执法力度
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水平,加快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初步实现全国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与此同时,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持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遏制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发态势。
四、加大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一方面,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等环保设施向公众集中开放,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另一方面,利用新媒体宣传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防控等生态环保知识,发布《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等相关信息10篇,阅读量超130万。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修订发布《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指导相关企业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防治。二是强化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持续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三是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公众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