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文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以洪湖为主的四湖流域生态修复工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洪湖及长湖、三湖、白鹭湖“四湖”,是江汉平原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屏障,也是长江中下游地区湖泊群中最具代表性的内陆淡水湖泊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代表区域之一。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十一五”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实施三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均将洪湖、长湖等作为重要湖泊,支持系统开展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等。您提出的支持以洪湖为主的四湖流域生态修复工作具体建议,对于进一步推动四湖流域治理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将洪湖流域建成“中部平原河网地区浅水型湖泊水生态保护修复先行试验区”
洪湖等四湖流域河网渠道密集,水资源丰富,为支持四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十三五”以来,我部指导洪湖等四湖流域针对当前水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科学谋划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具体举措,纳入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予以支持,中央财政已累计支持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77.56亿元,有力引导和推动四湖流域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
此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及我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启动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2021年9月,三部门印发《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期间第二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要求相关省份择优申报项目。2022年6月,三部门完成对第二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竞争性评审,其中湖北省申报的长江荆江段及洪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顺利通过评审,已纳入支持范围。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相关部委,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推动洪湖生态环境保护由污染治理为主,向水生态保护修复转变。
二、将洪湖流域建成“四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
为加强洪湖等四湖流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通过政策和资金等形式,推进四湖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为重要抓手,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将四湖流域纳入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范围,支持监利、江陵、石首、洪湖、沙市等5个县(市),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县,立足县域农业面源污染特征,菜单式遴选治理技术,集成配套治理工程,探索全要素综合防治和全流域协同治理模式。
二是加快发展生态农业,支持洪湖市建设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培育壮大秸秆利用市场主体,完善收储运体系,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打造县域秸秆综合利用示范样板;支持四湖流域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是开展生态渔业培育,指导湖北省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支持洪湖等开展渔业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督促地方依法做好渔民退养补偿等,加大洪湖综合治理监管力度,保护渔民合法权益。
四是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湖北省加快构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市场化经营、科学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的新格局,2021年安排湖北省中央财政资金1.8亿元,启动实施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大力推动粪肥还田,实现种养结合循环利用,促进打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
五是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2020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000万元,支持洪湖市建设农村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修订《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指南》国家标准,指导各地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
三、将洪湖流域建成“湖泊生态价值两山理论转化示范区”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部组织开展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截至目前,共命名五批362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136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其中,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鄂州市梁子湖区、宜昌市远安县等19个地区被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十堰市丹江口市等5个地区被命名为“两山”实践创新基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有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良性互动,并形成了一批统筹“五位一体”和“两山”转化的先进典型,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湖北省可结合洪湖等四湖流域实际情况和已有工作基础,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和创建工作,我们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地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两山”实践创新基地相关工作。
四、将洪湖流域建成“长江流域分蓄洪区生态补偿试验区”
洪湖分蓄洪区作为长江中下游整体防洪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长江中游超额洪水集中控制容积最大的一个分蓄洪区,对确保荆江大堤和武汉市防洪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加强洪湖分蓄洪区建设和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对于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十分必要。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中,将蓄滞洪区与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等一并纳入水流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同时将湖泊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重要内容,细化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推动湖泊生态环境的共保联治。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生态补偿相关工作,推动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深入开展分蓄洪区长效补偿机制研究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