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珍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亿万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农村水源保护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首要环节。我部高度重视农村水源保护工作,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全面完成10638个农村“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农村水源保护取得积极成效。但诚如您所言,农村水源地环境整治是一场攻坚战、整体战、持久战,是一项长期系统的民生保障工程,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久久为功。我们赞同您所提关于推进农村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的有关建议,并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因地制宜合理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
农村水源地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水源地周边环境风险类型与城市水源地迥异,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划定保护区(范围)。为推动解决农村水源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2019年8月,我部联合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保障农村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原则上,河流型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陆地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地下水型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径向距离不小于30米;湖库型及其他特殊类型保护区划分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水源保护区边界应结合水源地所处的地形地貌,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合理确定。对于供水人口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可根据水质保障工作的需要,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划分水源保护范围,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障水源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是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分别对保护区现场定界,以及保护区标志类型、内容、构造等作出要求,但上述标准对定界和标志位置确定等技术要点还有待细化。目前,我们正组织技术单位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相关技术文件,进一步规范保护区勘界定标要求。此外,包括福建在内,各地也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制订省级技术文件,如广东省发布《广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福建省和河南省分别发布《福建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技术方案(试行)》《河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立标技术指南》,为区域水源地保护提供技术保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相关技术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农村水源保护有关要求,指导支持各地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保护区(范围)划分技术规范,探索实施专家会诊制等创新举措,破解水源保护难题,确保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得下、管得住”。
二、关于强化顶层设计,消除水源污染隐患
为推动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向纵深发展,2018年11月,我部联合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县级及以上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对“千吨万人”以上的其他水源地开展排查整治。各地以此为契机,深入推进农村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及时开展“回头看”,建立健全水源地常态化监管机制。如福建省印发《深化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方案》,提出到2021年底,巩固提升“千吨万人”水源地专项整治成效,基本完成千人以上水源地整治;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千人以下分散式水源地整治,实现农村水源地排查整治全覆盖;完善水源地长效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定期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快速查处。重庆市印发《重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回头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照“划、立、治、测、防、管”6项重点任务,完成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此外,2022年1月,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提出以水源保护区和城乡结合部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为重点,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持续推进环境整治;印发《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修订)》,将水源地整治、污水治理等作为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的重要量化指标,选取部分已整治村庄开展抽查评估,督促指导地方切实提升治理成效。
近年来,围绕加强农村分散式水源保护,我部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标准体系。2010年,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要求各地重点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及其周边的工业及生活污染治理、农业源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切实削减污染物产生总量,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水体。2013年,我部出台《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进一步指导各地科学开展农村水源地建设管理工作。此外,各地还结合实际,采取地方立法等形式,落实落细水源保护范围管理要求,如广东韶关制定出台《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管控要求、监管责任等。目前,我部正配合水利部研究制订农村供水条例,将积极吸纳地方实践经验,从国家层面明确分散式水源地管理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指导各地巩固深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成效,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异地交叉执法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回头看”,消除水源污染隐患;强化国家层面顶层设计,夯实地方水源保护主体责任,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上下贯通,协同联动,共同织密织牢农村水源保护制度体系。
三、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及工程建设
“十三五”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利部等部门在兜住农村饮水安全底线基础上,大幅削减农村分散式水源地数量,积极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发展,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经过持续努力,截至2021年底,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4%,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达到52%。2021年9月,我部配合水利部印发《全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提出以实现“稳定水源”为主线,采取“抓两头带中间”和“建大、并中、减小”的方式,充分利用现有供水资源,因地制宜实施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升级改造项目,提高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的比例。在有条件的地区,将城市供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预计2025年底,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可达88%,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的比例可达60%。同时要求,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定界立标等工作,纳入规划范围统筹考虑;新建或改造农村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水源地保护,要与农村供水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实施。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水利部等部门,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要素,合理优化农村供水格局,加快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将农村水源保护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统筹考虑,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不断增强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关于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制,补齐水源保护短板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持续加强农村水源保护工作协调和政策协同,建立健全农村水源地环境管理机制,加快补齐农村水源保护短板。
在水源地日常管护方面。2017年3月,发展改革委联合水利部印发《关于做好“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加快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体系。2021年8月,水利部联合我部等9部委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县域为单元,稳步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监管,提升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推行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和信息化监管;小型供水工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经营权承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探索专业化管护,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同时提出,按照确有必要、按需配备、人事相宜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水员制度。
在水源地应急垂管机制方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二是《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为进一步提升水源地应急保障能力,2022年4月,我部印发《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开展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水源地环境管理机制,坚持建管并重,更加注重管理,督促指导各地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并落实工程管护和水源保护责任主体;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完善水质净化消毒设备配置,编制农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五、关于强化水源信息公开,推行水源保护全员参与
我部高度重视水源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部配合中华环保世纪行新闻采访组,持续开展“关注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主题采访调研活动,拍摄完成《保护绿水青山留住金山银山——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微电影,向广大农村地区播放宣传农村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技术。《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通报农村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进展和成效;加强农村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自觉自律保护水源地,将村民应当承担的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建立违法行为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此外,我部自2019年起,对全国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水质开展监测,并通过年度《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对外公开有关信息。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加大水源地水质信息和管理信息公开力度,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保障落实;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及违法行为举报机制,提升公众对农村水源地监督管理的参与意识,提高公众饮水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推动构建农村水源保护全民参与大格局。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