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美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西洞庭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建议”收悉,经我部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洞庭湖是我国第二大淡水湖,也是长江中下游重要通江湖泊,属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由西、南、东洞庭湖组成,素有“长江之肾”之称,在调节长江径流、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您提出的加快西洞庭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建议,对于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加强洞庭湖保护、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洞庭湖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启动洞庭湖国家公园建设
洞庭湖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丰富,拥有完整的水文、生物地球化学和生态学过程,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程度高。但同时,洞庭湖也面临区域生态资源开发利用加剧、湿地功能衰退、湖泊生态链完整性破坏等生态问题以及保护管理破碎化问题。洞庭湖生态地位重要,具备设立国家公园的自然禀赋;加强东、西、南洞庭湖和横岭湖等4个自然保护区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整合,有利于实现全面统一协调管理。国家林草局表示,将继续关注洞庭湖国家公园设立问题,待条件成熟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二、关于建立和实施洞庭湖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2022年6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指出,“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对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出了制度性安排。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将包括生态效益补偿在内的湿地保护修复作为支持方向。针对洞庭湖流域生态保护实际情况,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洞庭湖、鄱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洞庭湖流域湿地、森林、渔业、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重点任务。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加强统筹指导、协调和支持,推进洞庭湖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不断健全完善。
三、关于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一)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一是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中央财政通过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升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在分配资金时,重点向长江经济带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倾斜。2022年,中央财政已下达湖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56.62亿元,比上年增加5.52亿元。二是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中央财政通过测算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对存在收支缺口的地区予以补助,对因治理污染、减少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以及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测算中予以体现。2022年,中央财政下达湖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1189.38亿元,比上年增加99.57亿元。
(二)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在加强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同时,中央财政还通过各专项资金支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综合考虑各地污染防治任务的差异性,按照任务量测算分配资金,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等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整,对防治任务重、环境治理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适度倾斜。2021年以来,中央财政已安排湖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25.25亿元,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安排土壤污染防治资金14.62亿元,重点支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工作。
(三)拓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一是鼓励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财政部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等,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并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湖南等长江流域省份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二是探索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出台《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在资源开发、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生态产业、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等9大领域建立补偿机制,鼓励协议各方协商选择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针对洞庭湖流域实际情况和已有工作基础,《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洞庭湖流域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创新试点,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领域项目投资建设营运,并发挥三峡集团在共抓长江大保护中骨干主力作用,通过长江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开展洞庭湖流域生态保护示范,持续实施有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三是推动碳汇交易。2012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核证后的减排量可用于市场交易。2020年,我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目前正组织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融入碳汇交易市场。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助力深化洞庭湖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四、关于编制湿地生态补偿专项规划
2022年,中央财政通过中央财政林业改革资金拨付湖南省湿地保护修复补助8953万元,比上年增加1327万元,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上述资金切块下达到省,湖南省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统筹考虑洞庭湖湿地保护修复任务、生态功能重要性与脆弱敏感程度、保护成效等确定生态补偿规模。为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国家林草局正在组织编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湖南省开展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力度。
五、关于建立湿地资源利用机制
《湿地保护法》专章对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形式与要求、产业布局与绿色发展、禁止行为、生态保护补偿以及河流湖泊、城市等不同类型湿地的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在明确湿地合理利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多种利用活动,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生态管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本、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下一步,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好湿地保护法等的基础上,将充分发挥现有机制作用,保护好、合理利用好湿地资源。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