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洞庭湖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洞庭湖是我国第二大淡水湖,也是长江中下游重要通江湖泊,属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素有“长江之肾”之称,在调节长江径流、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部历来高度重视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和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等工作,支持湖南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总要求,推动洞庭湖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您提出的构建洞庭湖区生态补偿机制并明确补偿要素、拓宽补偿范围、拓展资金渠道、创新补偿方式等建议,对于深化洞庭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及保护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明确补偿要素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并明确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等7个主要领域重点任务。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护成效加大保护补偿力度,要求各省级政府将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全面纳入省级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
为进一步细化明确洞庭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要素,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洞庭湖、鄱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水陆并重、上下兼顾,方式多样、持续增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细化湿地、森林、渔业、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重点任务,并提出2030年工作目标,即洞庭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水平明显提升,跨省流域生态保护协作关系初步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市场体系初步构建,生态保护主体和受益主体良性互动关系初步形成,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湖南省可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洞庭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细化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各方责任,完善配套措施,规范合理使用各类补偿资金,确保洞庭湖保护和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关于拓宽补偿范围
中央财政积极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初步建立起多维度、多层次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
(一)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中央财政通过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升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在分配资金时,重点向长江经济带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倾斜。2022年,中央财政已下达湖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56.62亿元,比上年增加5.52亿元。
(二)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中央财政通过测算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对存在收支缺口的地区予以补助,对因治理污染、减少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以及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测算中予以体现。2022年,中央财政下达湖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1189.38亿元,比上年增加99.57亿元。
湖南省可将上述财力性转移支付统筹用于支持包括洞庭湖区在内的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根据地方发展实际用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畜禽、网箱养殖退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的生态保护等方面。
三、关于拓展资金渠道
在加强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同时,中央财政还通过各专项资金支持洞庭湖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并综合考虑各地污染防治任务的差异性,按照任务量测算分配资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等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整,对防治任务重、环境治理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适度倾斜。2021年以来,中央财政已安排湖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25.25亿元,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安排土壤污染防治资金14.62亿元,重点支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和土壤风险管控等工作;安排林业改革资金1.65亿元,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
湖南省可结合自身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相关中央财政资金。您提出的国家建立专项资金的建议,财政部研究后认为,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为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避免资金适用碎片化,应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不宜再新设专项补助资金。我们将在现行体制机制框架内对湖南省给予大力支持,深化洞庭湖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促进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关于创新补偿方式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推动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基础上,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不断推进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化进程。
(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财政部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等,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并以中央财政支持引导湖南等长江流域省份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二)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出台《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在资源开发、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生态产业、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等9大领域建立补偿机制,鼓励协议各方协商选择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针对洞庭湖流域实际情况和已有工作基础,《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创新试点,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洞庭湖生态保护领域项目投资建设营运,并发挥三峡集团在共抓长江大保护中骨干主力作用,通过长江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开展洞庭湖流域生态保护示范,持续实施有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
(三)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化进程。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创新补偿模式、细化补偿标准,并提炼形成以财政补助、区域合作、市场交易等三类补偿方式为主体的总体框架,现已按程序上报国务院。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助力深化洞庭湖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