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界: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长江保护法》,坚定不移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扎实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依法治江护江兴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关于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是优化空间布局。2021年11月,我部发布《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以及成果数据报送、跟踪评估、更新调整、共享共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快应用。目前,全国31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完成省、市两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发布工作,进入落地应用阶段。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编制《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统筹安排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二是严格“两高”项目管控。2022年1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并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进一步强化对产业发展、区域开发、岸线利用的分类管控,并要求沿江11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严格落实管控措施。2021年5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对“两高”项目实施源头防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引导“两高”项目低碳绿色转型发展。目前,正在组织修订现代煤化工、石油化工、火电、钢铁等部分“两高”行业项目环评审批原则,更新相关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环境准入。
三是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取得明显成效。在长江流域累计打造1847家绿色工厂、156个绿色工业园区、2529项绿色设计产品和204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动沿江地区制造业加快绿色转型。对长江流域16730家工业企业实施节能监察,为11031家工业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服务。引导长江流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发展,累计公告发布500余家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推动区域再生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督促落实《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严格常态化执行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四是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根据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进行系统规制。我部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在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法律草案框架设计和草案起草工作,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和社会各界的立法意见,目前应对气候变化法的法律草案框架已基本成熟。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长江大保护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力度;修订完善长江禁捕法律法规政策,加快推进渔业法修订,同步做好实施条例等配套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快出台;深入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加快工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推进长江流域工业绿色低碳发展。
二、关于加大长江流域保护修复力度
一是强化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十三五”期间,我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治理工作。截至2020年底,29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含州、盟)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十四五”以来,先后印发实施《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采取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努力从根本上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二是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十三五”期间,持续推动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提升至97.6%,全面完成9973个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2021年,我部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持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巡查,向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移交200多个环境问题线索,确认环境问题近100个,目前已经整改过半。水利部正在组织制定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协同推进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三是加强船舶废水排放监管。2018年1月,发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2020年1月,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指导各地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船舶垃圾污水直排入江、港口接收设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2021年3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完善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巩固突出问题整治成效。
四是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2019年以来,我部组织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三级排查”,坚持“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基本摸清了长江排污口底数,发现入河排污口6万多个。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监测和溯源,截至2021年底,长江排污口监测工作基本完成,溯源任务完成8成以上,整治污水直排、乱排排污口7000多个。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提出具体要求。
五是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2022年1月,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编制印发《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布局了一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工程,对于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2021年,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制定印发《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恢复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着力保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我部制定印发《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指导各地沿河、环湖因地制宜划定一定宽度的隔离缓冲区域,减轻人类生产活动对河湖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水利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统一“退出、整改、保留”评估分类标准和整改要求,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
六是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2016年12月,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加快建立“相互监督、联防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机制。2018年1月,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引导和鼓励相关省份建立跨省和省域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1年4月,出台《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提出长江流域有关地方在协商谈判中,应积极向多元化、市场化等补偿方式拓展,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补偿方式。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运行模式研究,并按程序抓紧做好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组建方案的上报工作;出台《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持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排污口排查整治、小水电分类整改等重点工作;建立健全长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长效机制,开展长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回头看”,持续推进各项政策措施完善和落实;加快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健全长江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上下游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三、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制度
一是支持开展民主监督。我部全力支持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巩固深化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成果。2021年10月,印发《生态环境部支持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的分工方案》,明确了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支持协调工作机制,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保障。
二是加强生态环保督察。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实现全覆盖,其中,涉及长江流域的青海、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上海、甘肃、河南、广西、广东、浙江、福建等15个省(区、市)督察整改方案已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整改方案共明确整改任务845项,目前已完成整改348项。2018年至2021年,长江警示片共披露623个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目前已完成整改455个。2021年2月,我部组织对长江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不力的安徽池州、江西上饶、湖北孝感、湖南衡阳、重庆南川和四川遂宁等6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公开约谈,加快推动整改。
三是强化环境风险防范。2018年10月,我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严格项目环评审批,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环境风险预防设施建设。2021年4月,印发《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实施技术指南》,指导地方编制“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2022年4月,印发《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督促长江流域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推进措施。指导地方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2022年以来,共调度处置长江经济带11省(市)突发环境事件9起。
下一步,我部等有关部门将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各地加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和长江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发挥督察利剑作用,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积极配合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巩固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成果;深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上下游联防联控,指导地方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