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国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先后3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您提出的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指标体系、加强新污染物监测评估等建议,对于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关于完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一是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2016年起,为加快推进地方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鼓励和引导地方积极创新多元化、市场化的补偿方式,鼓励进一步探索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重庆市积极作为,与湖南、四川分别在酉水、长江干流和濑溪河建立了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在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力度,推动建立高效的长江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上下游共抓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重庆市可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对接,通过自主协商,积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探索横向生态综合补偿交易机制。
二是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2021年4月,《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需针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不同路径,探索构建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两套评价体系。按照《意见》要求,2022年3月,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基于行政区域单元的《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的指标体系、具体算法、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等,为推动建立经济发展与生态产品总值“双考核”制度、参照总值核算结果的生态产品保护补偿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意见》贯彻落实,积极指导相关地区按照《规范》开展生态产品总值试算,推动将核算结果运用到政府绩效考核、生态产品保护补偿等领域,并结合实践探索运用情况,逐步修正完善核算规范。同时,加快研究制定针对特定地域单元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办法,为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担保信贷、权益交易等提供依据。
二、关于加强长江流域新污染物监管
一是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我部组织起草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已提请国务院审议,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制定以环境风险预防为主的治理策略,构建以“筛、评、控”为主线的环境风险防控思路,提出覆盖源头、过程、末端环节的全过程治理举措,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二是开展监测技术方法研究和监测试点。2021年,我部启动新污染物监测试点工作,开展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的监测技术方法研究和基于高分辨质谱的靶向/非靶向筛查和准定量技术研究,并在部分试点地区开展全流程技术验证。水利部每年组织对22个地表水国家重点水质站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8种)和农药(甲萘威)监测,对432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站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监测,对12个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109项全指标监督性监测。2021年,在三峡库区重要断面开展微塑料等新污染物含量监测,积极探索新污染物监测研究工作。
三是加强基础研究及技术应用。2020年,我部配合科技部,组织设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重点专项,围绕痕量新污染物灵敏感知与快速检测、化学品毒性高通量评估、新污染物高效去除与风险控制等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要求,加大新污染物治理科学研究与技术攻关,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深入推进新污染物筛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