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再生 安全回用农业的提案”,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法规制度
国家高度重视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积极引导各地结合农田灌溉需要,推进城乡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明确再生水利用要求,鼓励城镇污水再生利用。2019年7月,中央农办联合我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结合农田灌溉回用、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农户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实现就地回用。2021年1月,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实施农业农村污水以用促治工程,逐步建设完善农业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设施,处理达标后实现就近灌溉回用。
二、关于统筹规划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十一五”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发展改革委每5年印发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相关规划,明确再生水利用主要任务和目标。202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等文件,明确推进再生水利用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我部等有关部门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明确加强源头分流管控,对工业污水排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提出有关要求,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应限期退出,以保障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我部联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重要任务。根据农村实际和东、中、西部地区差异,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重点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省(区、市),指导各地结合村庄规划,整县推进,优先治理水源保护区和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农村生活污水。
三、关于完善相关技术和标准体系
一是制定相关排放标准。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指导各地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回用水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后,可用于农田灌溉、景观利用、渔业等。截至2021年,31个省份均已颁布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二是完善灌溉水质标准。2021年,我部修订并发布《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和农村生活污水纳入适用范围,进一步增加有毒污染物控制项目,要求保证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水质达到该标准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中,明确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灌溉农田的水质要求。三是研发推广可行适用技术模式。我部依托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研发出与农业种植相融合的生物生态组合处理、尾水消纳与农业长效资源化利用等技术30余项,在太湖、洱海、辽河等流域开展了应用示范。指导各地筛选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污水治理技术。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已有政策落实,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将再生水用于农业生产等领域,总结推广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污水处理模式和处理工艺,提升污水再生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24日